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志国,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东,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祥,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722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25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红伟、魏志国、姚东、张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红伟、魏志国、姚东、张祥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