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徐文朋,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志亮,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48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文朋、孟志亮、林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文朋、孟志亮、林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文朋、孟志亮、林辉在金融机构存款140 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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