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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徐文朋、孟志亮、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徐文朋,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志亮,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徐文朋,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志亮,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48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文朋、孟志亮、林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文朋、孟志亮、林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文朋、孟志亮、林辉在金融机构存款140 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