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崇,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君怡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金广,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国平、李树崇与被上诉人河南君怡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怡公司)、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农商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国平、李树崇2014年8月1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君怡公司与鹤壁农商银行连带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96012元、51520元的影视音响设备及33943元酒水损失。2014年11月28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李国平、李树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国平、李树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亮,被上诉人君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金广,被上诉人鹤壁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余秀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