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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璐: 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之研究

来源:法学志士 作者:法学志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经济基础 未完成形态 ,犯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般而言,它只会发生在一次犯罪行为过程中。例如,在一次故意杀人案当中,甲正着手准备杀人工具,在前往被害人乙的住处时,被小区保安人员发现异常,即当场随即盘问,事后被
经济基础 未完成形态 ,犯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般而言,它只会发生在一次犯罪行为过程中。例如,在一次故意杀人案当中,甲正着手准备杀人工具,在前往被害人乙的住处时,被小区保安人员发现异常,即当场随即盘问,事后被带入派出所,甲交代了准备杀害乙的行动。这种情形,甲就构成犯罪预备,在这里,预备就只发生在一次犯罪行为当中;再例如,如果甲将乙砍成重伤,事后见乙可怜,乙动了恻隐之心,主动将甲送往医院并抢救成功,甲此时构成犯罪中止,同样,中止行为也只发生在一次犯罪行为当中。同理,如果甲正要杀害乙时,乙在大喊救命时,被保安听见,其正闻讯而来,甲仓促而逃,甲此时构成犯罪未遂,未遂行为也只发生在一次犯罪行为中。以上三个案例,都是比较简单的刑法案例,我们比较容易区分。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犯罪分子主观心理因素非常复杂,很多犯罪分子往往假借"犯罪中止"来准备实施下一次犯罪,即未完成形态出现了跨时空之突破。对此,该如何区分犯罪分子是未遂还是中止,是一个难点理论问题。例如,再以上例为例,在一次故意杀人案当中,甲刺了乙一刀,被乙皮带挡住;刺乙第二刀时,刀断了,甲对乙说:"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了,看我下次怎么整你!".之后,甲随即离开。事后案发,甲辩驳自己并未实际伤害乙,放狠话行为只是为了恐吓乙,甲还说自己离开就已经放弃了犯罪,因此他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中止。问:甲的这个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从客观角度来说,应当是犯罪未遂。因为甲连刺乙的两刀,乙安然无恙都是甲无法预见的,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停止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即未得逞)。此外,从甲的"看我下次怎么整你"这句话当中也能推断甲没有放弃犯罪之意图,甲的辩解行为因为没有任何人证物证举证证明,所以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旧证据不足,除非甲明确把心里的意思表示表达了出来并得到刑事证据的支持,否则,不利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此外,虽然甲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用手掐死乙这一手段致乙于死地,从而认为其表明上符合"犯罪中止",但由于中止的不彻底性(如真诚悔悟向被害人道歉,送乙去医院检查等)以及甲的放狠话客观行为,最终只能认定甲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甲在其刀断之后,并未离开现场,而是捡起旁边一块砖头准备朝乙头砸下去,又忽然将砖头扔到一旁后,其独自离开,这种行为才构成犯罪中止。如果甲在刺乙第一刀时,被乙皮带挡住;刺乙第二刀时,将乙刺成重伤;准备刺第三刀时,甲心生怜悯,送乙前往医院得以保命。此时甲就从故意杀人罪未遂犯也转化成中止犯了。 因此,问题的本质核心在于:我们在认定犯罪分子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具体样态时,应当严格遵守"主客观相一致"之原则具体分析,当行为人之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相悖时,如同上例一般,如果犯罪分子无法证明自己是清白,那他就要自行承担犯罪未遂之法律后果,因此案件需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这对于定罪量刑,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法学志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