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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推导:模式重构与疑惑解析[余文唐]_余文唐(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26
摘要:当然推导两规则的适用场合从总的方面来说,还可以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等部门法上的适用乃至更为广泛的场合。鉴于笔者认为当然推导两规则对各部门法具有普适性,因此仅从既定规范的法律后果和规范类型上进行模式重

当然推导两规则的适用场合从总的方面来说,还可以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等部门法上的适用乃至更为广泛的场合。鉴于笔者认为当然推导两规则对各部门法具有普适性,因此仅从既定规范的法律后果和规范类型上进行模式重构。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2页。

参见柳砚涛:“论举轻以明重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按照法律规范法律后果的适用内容,教科书上区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而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本文认为,有过错行为与有贡献行为属于对立关系而非矛盾关系,应该加上“宽恕性规范”使该分类周延,但在当然推导中可将其并入奖励性规范。所谓宽恕性规范,是指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形(事实或主体)情形予以从宽(减责)或免除制裁(免责)的法律规范,比如规定对自首、立功和从犯、胁从犯、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情形予以减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而本文所称的积极性规范和消极性规范,其区分标准为既定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的适用方向:规定的法律效果为入罚或入奖的是积极性规范,规定的恶法律效果为不罚或不奖的为消极性规范。

参见[]齐姆宾斯基:《法律应用逻辑》,刘圣恩等译,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30-331页。

吕曰东:“当然解释的依据与思维进路”,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张明楷:“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载《现代法学20124

周成晨:“论当然解释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载《江苏法院网》,网页  llyj/xslw/2013/04/03165012972.html

似乎可以这么认为:“应当p”与“可以p”、“应当不p”与“可以不P”,在当然推导中所适用的推导规则是两两一致的,区别只在于模态词之上。具体的说就是:1、“应当p”与“可以p”的当然推导为积极型的当然推导,适用举轻明重规则——较轻的“应当p/“可以P”,较重的更应当p”/”可以p”2、“应当不p”与“可以不P的当然推导为消极型的当然推导,适用举重明轻规则——较重的“应当不p/“可以不P”,较轻的更应当不p”/”可以不p”

依次参见1、黄士平:“法律逻辑研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2期;2、李茂武:“论可以P 与可以不P 的关系”。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年第2期;3、喻中:“再论可以P与可以不P的关系”,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1期;4、魏治勋:“法律授权模态的规范分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期。

责任编辑:余文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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