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刘文基 闯黄灯受处罚的广受争议,表现出许多人存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变通执行法律的思想。有一则笑话说,有个中国人到外国留学,和女朋友过马路闯了红灯,女朋友嫌他不遵守规则,与他挥手作别了。后来他留学归来,在国内找了女朋友,一起过马路,遇见红灯停下来,女朋友骂他是个傻帽,也与他拜拜了。这虽然是个笑话,有些夸张,但国人规则意识缺失,是不争的事实。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屡禁不止。对于“闯黄灯”,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不难理解,国外也是如此,并不存在争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闯黄灯”也不能例外。 当然,闯黄灯违法,并非就是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红灯与黄灯毕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交通信号。各地交警部门对于闯黄灯对待不一,是闯黄灯案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实践证明,执法尺度、标准的不统一,会导致纠纷的增加。前些年机动车买卖的效力与过户问题不明确,相关诉讼大大增加,买卖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想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利益。如今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侵权责任法也已通过,因为没有了“活动”的余地,谁是谁非十分明确,也就没有了争议的必要,相关诉讼也就随之减少。法律规范得明确具体,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防范纠纷,规范市场交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问题应该同样对待,对于闯黄灯,也应该有明确具体一致的处理,以提高执法权威。 闯黄灯受处罚受到广泛质疑,也表现出法律宣传的缺失。如此明确的问题竟然众说纷纭,大相径庭,甚至不少人持有的是错误观点,警示我们要大力普及法律。 虽然我国已进入了“六五”普法阶段,国家设立了“12·4”法制宣传日,对于普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普法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是,普法的任务依然繁重。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文盲或者半文盲还比较多。同时,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比较深,在一些人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中,占主导地位甚至全部地位的,仍然是封建法律意识,他们掌握法律意识的途径,仍然是耳闻目睹、口授相传,以及受传统戏剧的影响。 我们的法律宣传,仍然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普法工作也要把农村、农民作为重点,不能知难而退、避重就轻,而要知难而上、举重若轻。宣传不能居高临下,空口说白话,要以广播、电视、戏剧等老百姓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农村,进乡入户,取得入脑入心的效果,从根本上改善司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对于闯黄灯也不能一罚了事,以罚代管,呆板机械地执法、处罚。依法办事,也要多几句解释,多一点关照,赢得理解、支持与认同。这样,执法效果才会良好,执法公信力才会提高。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