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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承载不起为职工代言的重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职工董事承载不起为职工代言的重任 2008-10-29 职工董事承载不起为职工代言的重任 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如果说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分离,是通过决策和管理的分离来实现企业效率的最大化,那么设立独立而且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其实才是维护职工利益最好

 




职工董事承载不起职工代言的重任

  2008-10-29


职工董事承载不起为职工代言的重任
 

  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如果说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分离,是通过决策和管理的分离来实现企业效率的最大化,那么设立独立而且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其实才是维护职工利益最好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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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近日报道,2006年,国资委下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充分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两年过去了,根据社科院最近的调查,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几乎没有职工董事。
  应该说,从2006年推行国企职工董事试点工作以来,国资委对职工董事制度相当重视,据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表示,我国首份针对职工董事履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已经进入审定程序,有望很快出台。这说明,国资委对于职工董事在国有企业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寄予厚望。但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几乎没有职工董事的尴尬现状,却让国资委的良苦用心遭遇软抵抗。
  按照国资委的设想,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至少一名职工董事,可以保证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能够充分反映职工意见,从而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职工董事要承担起为职工利益代言的重任。
  但是,职工董事能否承载起如此重任,却很值得怀疑。首先,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意味着公司是否设立职工董事,完全取决于某一公司的决策思路,设与不设都是合法的行为,这也就是为什么国资委推行设立职工董事试行办法两年来,百强上市公司几乎没有职工董事的原因所在。没有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自然没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期待职工董事能够完全为职工利益代言无疑是一种奢望。按照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一人一票的决议原则以及董事会决议必须过半数董事投票通过的议事规则,使得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所能充当的至多是一个反映职工心声、表达职工利益的角色,至于董事会的决策是否会听取这样的意见,还要看董事会过半数人的“主流意见”。而且,社科院的报告同样显示,我国百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次数以及董事出席率均低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尚未尽到“勤勉职责”,遑论仅仅是身为其中一员的职工董事。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职工董事并非职工利益的最佳代言人,因为董事成员的职责是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做出决定、安排和部署,而不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真正应该维护职工利益的是公司的工会组织。按照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在公司发展中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权利,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如果说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分离,是通过决策和管理的分离来实现企业效率的最大化,那么设立独立而且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其实才是维护职工利益最好的机构,而由所谓的职工董事来承担起本应由工会这样一个机构应当担负的职责,有点勉为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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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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