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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挂失并取款该定何罪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冒名挂失并取款该定何罪 2007-8-3 冒名挂失并取款该定何罪 案情:2006年7月,陈某以找工作为由借得杨某身份证,并获知其在某银行存有一笔款项,遂利用该身份证向某银行申请存单挂失,并重新获取存折及密码,最终将杨某在该银行的1.4万元存款取走。 分歧意见

 




冒名挂失并取款该定何罪

  2007-8-3


冒名挂失并取款该定何罪

 

  案情:2006年7月,陈某以找工作为由借得杨某身份证,并获知其在某银行存有一笔款项,遂利用该身份证向某银行申请存单挂失,并重新获取存折及密码,最终将杨某在该银行的1.4万元存款取走。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陈某向银行挂失、补卡、取款等一系列行为,都为被害人陈某所不知晓,陈某的行为方式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另外,银行将款项支付给陈某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是基于交易惯例进行的正常的交易,不应定诈骗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体角度和行为方式看,本案属于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是指被害人与受骗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三角诈骗的三角是行为人、被害人和受骗人。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现实的财产处分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陈某利用杨某的身份证进行挂失、补卡,使具有处分财产权限和地位的银行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致使杨某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因此,陈某的行为方式构成(三角)诈骗罪。

  其次,在存在多方主体案件当中,并不能仅仅以“秘密窃取”来认定盗窃。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财物,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取得财产行为确实具有“秘密窃取”性,但是并不能基于此而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就本案而言,银行具有处分储户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三,银行在依照交易惯例进行交易的前提下,仍然可能因为“受骗陷于错误而做出处分行为”。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情况等相关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一些人可能通过欺骗手段瞒过银行的形式审查,从而骗得被害人的财物,使大量诈骗犯罪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得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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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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