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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判决与无罪的“印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北京青年报 7月10日,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无罪,当庭开释。第二天许多媒体都做了报道。我作为一般的读者,除了判决的结果,也关心法庭为什么这么判?这样判对不对?而作为一名新闻学教师,我也会想到媒体为什么这样写?这样
北京青年报

7月10日,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无罪,当庭开释。第二天许多媒体都做了报道。我作为一般的读者,除了判决的结果,也关心法庭为什么这么判?这样判对不对?而作为一名新闻学教师,我也会想到媒体为什么这样写?这样写对不对?

    我最初看到的是由搜狐网转载的一篇“综合媒体报道”,纯用白描,展现了法庭上双方的行为、言语细节,其中黄静的母亲在宣判后大声质问法官和被告,也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但在消息的后半部分,有一段记者对被告的采访,提问涉及:爱不爱、悔不悔、是否自觉有罪或良心有愧;却没有对黄静父母的采访。因此整个看下来,人们会认可被告无罪,会同情一个人经过漫长的诉讼、精神的磨难而获得了自由。

    我的一位做记者的朋友,《中国建设报》的李兆汝认为,这个采访设计很有问题,因为“我们当然知道黄静案所揭示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不光是社会伦理问题,还有公权机关监督问题、司法公正问题,等等。而这篇文章将这些完全回避了,将其淡化为两个‘爱人’之间的小小的不恰当行为。”她认为还应该采访法官(拒绝采访)、双方律师、旁听观众,以及对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学专家、推动此案的传媒人代表。

    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我仍然存有疑问。

    一般来说,记者在报道中当然应该对利益、意愿和意见相互冲突的双方平衡处理。但是,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么记者恐怕只能把他当作一个无罪的人那样采访,而不应“暗示”他仍然可能有罪,尽管这正是对方的观点。如果记者采访黄静的父母,他们可能会详细指出法庭的“判决不公”、被告还有其他疑点。如果把这些信息放在报道之中,那么结果肯定会对被告不利――那就是,一个人已经被法庭宣判无罪,却还要在社会上背上有罪的印象,而这对于媒体来说,就是难以承受的伦理负担――一个与媒体的能力、权利都不相符的责任。

    如果记者在法庭的无罪判决之后,既报道了控方的不服、上诉意见,又报道了被告方对此的回应,这虽然是平衡的,但却等于媒体在上诉法庭开庭之前另开“社会法庭”,诉求社会智力与舆论的判断。这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媒体审判”,但仍然有问题,主要是因为没有人会对“社会法庭”的“判决”结果负责任。而即使一个不公正的法庭判决,也总会有人负责任的。无人负责的公正,如何期待?至于采访旁听观众与法学专家,他们对案件其实只能“评论”。这些评论虽不足以对判决产生影响,但对公众“印象”影响却甚大,我看还是在评论文章中单独发表为好,不宜加入报道之中。因为公众很容易把报道中跟事实“挨得太近”的观点认作事实本身,特别是这类“印象敏感”的刑事案件报道。这就是国际新闻界一个普遍规范――报道与评论必须严格分开――的理由。

    这样看来,在这种无罪判决的新闻报道中,是很难做到完全“平衡”了:既给人无罪的印象,也给人可能有罪的印象。在我看来,如果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何况“无罪”已是法庭的判决),新闻报道当然应该倾向于保证被告“无罪”的印象。而不能拿“有罪”的观点来“平衡”无罪的判决。至于此案可能“揭示”的司法公正、权力监督等深层次问题,当然是更普遍的价值。但是在媒体对个案的报道中,这种更普遍的价值并不大于一个具体的价值:给一个人以公正。媒体如果做不到给一个人公正,就没有理由去追求更普遍的公正。

    法庭产生判决,媒体报道事实。但人们从媒体上接受的并且保留下来的,其实往往是“印象”。这个接受规律,为媒体多加了一份社会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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