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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卖地拿好处难定受贿 职务犯罪存法律盲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长薛国平在出售被国土部门征用的三块土地时,先后收受别人40万元,并伙同他人一起私分140万元差价,共得利75万元。事发后,薛被龙岗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三罪起诉。 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长薛国平在出售被国土部门征用的三块土地时,先后收受别人40万元,并伙同他人一起私分140万元差价,共得利75万元。事发后,薛被龙岗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三罪起诉。
    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
治性组织,因此薛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卖地行为因未受国家机关等单位委托,故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因而日前被龙岗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下达后,该村多位村民认为判罚偏轻。龙岗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判罚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多位资深检察官、法官均认为,对村干部受贿如何认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

    【指控】私卖被征土地进账75万

    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长薛国平收受他人4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法院查明,2003年,薛在收受个体老板罗某、刘某各20万元后,将在该村区域的两块国有土地出售给二人,其中罗某以23万元购买的一块土地面积达2000余平方米,但在合同上仅以1000余平方米进行载明;刘某购得的一块土地面积实为13187平方米,合同仅载明8000平方米,价格为50万元。

    此外,2003年上半年,深圳某公司在该村购买60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因国土手续未办妥,该地块一直未开发利用。薛后以发展圳埔经济为由,要该公司将其中一块13000平方米的土地退给该村,然后由范某认购但不付款,伺机倒卖从中牟利。后薛以231万元的价格将该块地卖给罗某,却对村里其他干部谎称只卖得91万元。出售该块地所得差额140万元中,薛分得35万元,送给时任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管理所副所长左某(另案处理)35万元,剩下70万元被另两人私分。

  【审理】不具主体资格难定受贿

    对于薛分得的35万元,龙岗区法院认同检方的指控,认为薛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向左某所送35万元,虽然认同检方行贿罪的指控,但法院认为薛、左对事前分赃已有约定,具有相同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两种罪名,属想象竞合,应择重罪即职务侵占定罪。对于受贿,虽然事实存在,但认为薛的身份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将村里已征未用国有土地倒卖是由于旧征地模式存在漏洞的历史原因,及主管部门人手和管理资源严重不足的客观原因造成,并未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也超出协助人民政府经营、管理国有土地的授权范围。另根据罗的证词,称其送钱给薛并非专为该块土地,其不具受贿罪主体资格,因而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处罚。

    【争论】村官能否定受贿有盲区

    判决下达后,该村多位村民认为判罚偏轻,到相关单位投诉。另据了解,负责审判监督的龙岗区检察院对该案判罚讨论时认为,该案判罚虽然偏轻,但仍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因而未对该案提起抗诉。

    深圳市检察院和法院系统多位资深检察官、法官均认为,对村干部受贿如何认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国家相关部门对村小组长受贿没有明确界定,因而在诉讼和审判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最后只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定夺,此案就是一例典型的村官收钱能否定受贿案。

    据介绍,对村官收钱是否受贿的主体前提是其属于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所称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同时是否受贿行为,还要看其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超出该七项则不能定受贿罪。另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侵吞财产的行为,按照职务侵占罪定性。

    深圳市检察院一位资深检察官分析认为,深圳有些自然村同时是经济合作社,因而定受贿还可以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角度定性,但能否采信,“两高”也没有相关标准,全靠法官自由裁量。

  犯案原因

    搞一言堂做土皇帝大肆贪污

    龙岗区平湖村曾是全国百强村,但在前村支书刘照洪成“土皇帝”大肆贪污后,土地被卖光,村民人均负债10万元,成为一个贫困村。类似这种“村官”犯事在深圳并不鲜见,2000年以来,仅龙岗区检察院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就有5件8人。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芳在一篇调研文章中分析认为,“村官”犯案多因“村官”搞“一言堂”、财务混乱、村务不公开等造成,因而加强村民自治,加强监督、村务公开是预防“村官”发案的关键。

  缺乏监督 村干部权力膨胀

    刘照洪担任龙岗平湖村干部几十年,对平湖村的经济建设确实作出过一定贡献,于是居功自傲,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在他眼里,平湖村就是他的家园,他就是平湖村的“土皇帝”,村里无论任何决策,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甚至到了法庭上,刘照洪依然是一副目中无人的做派,口口声声地说“我为共产党工作了这么多年,这些都是我应得的”!对刘照洪而言,共产党员的身份竟然成了他大肆敛财的资本。

  财务混乱 规章形同虚设

    财务混乱使村官手中的白条账、糊涂账成了侵占集体财产的黑洞,给贪污、挪用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如龙岗区坝光村建了一个鲍鱼场,村财务竟然有四年未核对过鲍鱼场的财务账,以致村长李新友和会计谢健文合谋侵占公款而一度逍遥法外,而其实只要对一下两边的财务账就能发现端倪。平湖村案发时办案人员在村委会办公室里发现几麻袋所谓的账本,竟全是村支部书记刘照洪签字的白条,由此可见其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不堪。

    不懂法律 村务公开不够

    刘照洪管理的平湖村的收支情况、重大投资的决策情况、土地转让的详细情况等与村民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村民都基本上一无所知。

    坪山镇沙湖村黄二自然村村长廖志辉、副村长兼出纳廖志杰,将村里的“菜篮子”工程征地款30万元拿去借给朋友进行营利活动,他们以为只要还回来就行。平湖村的刘照洪更是荒诞地认为,修了“皇宫”、护城河,就可以大肆挥霍而高枕无忧了。欧阳润稻、欧阳荣茂更是为了58000元的蝇头小利擅自将村里为数不多的土地征用款175万借给他人进行赌博这种高风险的活动,致使该款有去无回。

  预 防

    措 施

    公开收支 明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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