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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立法有错,谁来叫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人民日报:立法有错,谁来叫停? 2004-8-11 9:20:11 沸沸扬扬的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终于以市政府停止执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两个政府规章的决定,得以平息。 风波平息了,但我们不

 




人民日报:立法有错,谁来叫停?

  2004-8-11 9:20:11


沸沸扬扬的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终于以市政府停止执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两个政府规章的决定,得以平息。

风波平息了,但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其平息的过程走的仍是带有强烈人治色彩的老路:受规章不利影响的相对人集体上访———媒体的连续报道———引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地方政府主动终止规章的效力,而不是正常的法律纠错程序,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非理性。

银川出租车风波的出现,令人深思:

首先,银川市政府的这两个规章制定程序不合法。两个规章的内容都涉及到公民的重大权益,按规定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而这两个规章出台前,虽进行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和学习,却没有向社会公示、召开听证会,仅征求了出租车公司老板的意见,没有听取身处一线的出租车司机的意见,导致出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不符合实际,引起广大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

其次,对这样一个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对人一个有效地启动纠错的程序。《宪法》和《立法法》只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是从备案中发现,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而且由于缺乏利益相关性,这种事后监督的积极性也极为有限。

第三,在司法救济层面上,地方政府的规章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受规章不利影响的相对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得不到司法救济。在行政救济层面上,《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又特别说明“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因此,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的解决不应成为我们处理地方政府规章违法的常规范例,寻求制度上的突破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重点。

从法律角度思考,出路有二:一是法律应该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权对地方政府规章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但这要制定出比较可行的细则,否则即使《立法法》规定了,也仍收效甚微;二是将地方政府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可诉性范围,受规章不利影响的相对人可以对发布规章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寻求司法救济。(杨涛)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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