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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 2004-6-24 9:25:32 据悉,《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正由广东省人大进行审议。针对近年来电信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条例(草案)》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关于电信卡过期

 




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

  2004-6-24 9:25:32


据悉,《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正由广东省人大进行审议。针对近年来电信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条例(草案)》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关于电信卡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的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消协曾于去年7月就此进行了公开点评。至今,退还卡内余额的阻力依然很大,对此,中消协再次强调以下观点:

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其形式是证券,实质就是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规定。

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在有效期内,通话可多次进行,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三、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必须遵循以下法律规定:一是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二是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三是双方对某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的精神进行解释;四是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条款无效。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在这种行业“惯例”面前,消费者已被剥夺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权利,不能由此推定其购卡就是对该条款的同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四、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标注打折印记等方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据我会向部分国外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国家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以一些国家的做法推定为“国际惯例”,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中消协认为: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对价,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费者愿意转存,电信运营商应予同意,并不附带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中消协衷心希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电信卡余额归属问题能够早日解决,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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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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