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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怀孕犯罪者应依法收监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舆论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为这名女子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1980年出生的南京人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审5次。原来,芷惠未婚生育3个孩子,几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哺乳期。1月18日上午,

  舆论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为这名女子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1980年出生的南京人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审5次。原来,芷惠未婚生育3个孩子,几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哺乳期。1月18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芷惠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庭审或持续3天(1月19日《京华时报》)。

  这名女子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可谓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严重,以怀孕作为挡箭牌,一直从事贩卖毒品的勾当,而且最后一次被抓时携带的冰毒等毒品达15公斤左右,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震慑同类犯罪。

  当然,如何严惩才能使其罪刑相适应,这是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判决应当解决的问题,外界不宜过多干预。而且,如何严惩此名女子也非社会关注此案的重点,舆论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为这名女子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措施也越来越完善,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举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彰显: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这些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法律的温情,一旦被犯罪分子钻了漏洞,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接受,法律也不能对此坐视不管。从近年的公开报道来看,通过恶意怀孕逃避法律打击渐成高发之势。去年9月,“白衣女子”唐丽行窃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其行窃时的淡定和有恃无恐让人震惊,据上海警方介绍,该女子此前已有7次盗窃前科,均因处于孕期被取保候审。在福建晋江,一名涉嫌诈骗的27岁女子被民警抓获时大喊“我怀孕了”,试图逃跑。

  要防止恶意怀孕成为犯罪护身符,首先还得从正确适用法律入手。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来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就是说,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管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都不能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上述案例中的贩毒者也好,惯偷、骗子也罢,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当收监羁押。

  要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的门槛。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正是由于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收押涉嫌犯罪孕妇时难免左右为难:收吧,不符合规定;不收吧,无疑是放虎归山,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对现有《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使之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缝对接,确保打击犯罪不留空白,更不能使恶意怀孕成为逃避法律打击的护身符。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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