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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400余家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4
摘要:法制网首页>>新闻资讯全国1400余家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就网拍司法解释答巜法制日报》记者问发布时间:2016-08-03 10:15 星期三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蔡长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

法制网首页>> 新闻资讯 全国1400余家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就网拍司法解释答巜法制日报》记者问发布时间:2016-08-03 10:15 星期三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蔡长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网拍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开展情况如何?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什么重要意义?

  孟祥:在“互联网+”时代,现代信息技术不断融入和影响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信息化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周强院长提出,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人民法院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在财产处置环节,司法拍卖自2010年试水网络以来,由于其便捷、高效、低成本、参与度高、成交率高等优势,以燎原之势迅猛发展。

  各地法院积极开展网拍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网拍模式,比如人民法院自行在网络平台开展拍卖、委托拍卖公司在网络平台开展拍卖,以及拍卖现场+网络同步拍卖等模式。其中,以法院自主进行的“纯粹网拍”模式使用最为广泛。从2012年6月至今,全国已经有28个省的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约1500亿元。仅2015年一年全国法院自主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就达12.4万余次,拍卖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为84%,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694亿元,平均成交溢价率36.7%。最先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浙江、江苏两省,自从进行人民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出现“零投诉”。

  正是基于这些成功经验,司法解释既是对全国1400家法院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制度总结,也是对信息化财产处置方式的规制。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作为处置财产的重要手段,确立了法院采用网络拍卖形式进行自主拍卖时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则,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法院自主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对于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二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保证司法廉洁;四是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保证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法制日报》记者:与传统拍卖模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有何不同特点、优势?

  孟祥:相较于传统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具有诸多优越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有条件上网的人都可参与网络拍卖市场,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司法拍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拍卖支付等,均无须当面进行,而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参拍人的信息获得成本、参与竞拍成本、拍卖中介服务成本,而拍卖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成本也同时降低;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司法拍卖中的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得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

  总而言之,网络司法拍卖,特别是人民法院自主进行的网络拍卖,确实体现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成交率溢价率高等明显优势。

  巜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解释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向社会全程公开,让更多的人了解拍卖信息,具体如何操作?如何保证?

  孟祥:司法解释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里强调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公开的受众是全社会,而不仅是拍卖的会员或者参与人;公开的阶段是从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而不仅是竞价阶段;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透明拍卖。同时,在网络拍卖具体程序设计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公开拍卖信息、竞价过程等关键信息,力求让竞买人仅通过公示信息便可以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的信息,并作出竞买决策。

  充分的公开才能带来真正的公平公正,激发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的积极性。在制度设计上,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辅助工作承担机构应当负有公开信息的具体职责,同时还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确保将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拍卖标的物、交易规则、所有拍卖流程全部公开,各流程都由网络系统自动操作,法院只需制作信息公开的内容,设定起拍价,就不再介入拍卖过程,仅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时监督。同时,充分的公开透明能够有效防止串标、围标行为的发生,切断拍卖中的利益链条,切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打开网页,“围观”整个拍卖过程,以前因不透明引起的各种怀疑与误解都能在“阳光拍卖”前彻底消除,真正实现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公正、廉洁。

  《法制日报》记者:网络司法拍卖环境下如何避免围标、串标或暗箱操作等情形的发生?法院如何在确保司法廉洁的同时有效监管拍卖平台?

  孟祥: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传统拍卖模式的时空限制,就技术手段而言,具有更为公开、更为透明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本身就是围标、串标或暗箱操作的克星;同时,公开透明的网络司法拍卖也能有效保障司法廉洁。但是,“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互联网技术在带来公开便捷的同时,也可能潜藏着后台违规操控的风险,为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打开方便之门,给司法廉洁带来伤害,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司法解释即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规范措施,另外,还配套出台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规则加以系统规范,防患未然。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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