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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来避税 房产买卖有风险

来源: 烟台日报-水母网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9
摘要:烟台日报讯(YMG记者 李鑫通讯员 郝绍菲)近日,莱山市民王先生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王先生委托李女士代为办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虽然双方自称朋友关系,但公证员从二人的谈话中发现二人实际上并不相识,王先生为什么要将房产这样重大的事项委托

  烟台日报讯(YMG记者 李鑫通讯员 郝绍菲)近日,莱山市民王先生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王先生委托李女士代为办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虽然双方自称朋友关系,但公证员从二人的谈话中发现二人实际上并不相识,王先生为什么要将房产这样重大的事项委托给一位陌生人呢?公证员从委托书内容以及在场“指导”的房产中介人员口述中,发现了“背后的故事”。

  原来,根据个人转让住房交纳营业税的最新政策,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需全额征收营业税,王先生就是这种情况,为了避税,王先生先让买方李女士支付购房款,同时向李女士出具一份同意其代为过户房产的委托公证书,待2年期满后,李女士便可携公证书自行房产过户,这种方式看起来天衣无缝,但实则风险很大。莱山区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委托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王先生作为委托人,在发生房产升值等情况时,随时可以单方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李女士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即使诉诸法院,委托书也可能因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届时,李女士买房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公证处负责人说,受个人认知水平、侥幸心理等因素影响,买卖双方往往事先达成隐瞒事实的“默契”,使公证机构很难查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种刻意隐瞒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证受理条件,但因无法证明,公证员又不能拒绝受理,为此,公证员特意通过宣读告知书和讲解典型案例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李女士听完后认识到了其中的法律风险,主动要求停办公证。

  据悉,在公证员进行充分告知后,如果当事人继续办理,公证员将要求当事人书写承诺书,并对办证全程进行录像,利用业务系统的“黑名单”功能加强管理,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证机构的信誉。

责任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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