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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2009-2013年司法改革行动纲要(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人民法院报 □林 娜 编译 四、推进司法职业化 4.1会同教育部、高等教育局、法律院校采取措施,提高法学教育和培训的效能。司法部将同教育部、土耳其司法学院、高等教育委员会、高校和律协开展例如延长教育期限和改进法律院校教学课程等活动,努力提高法学教育
人民法院报


  □林 娜 编译 
 
  四、推进司法职业化

  4.1会同教育部、高等教育局、法律院校采取措施,提高法学教育和培训的效能。司法部将同教育部、土耳其司法学院、高等教育委员会、高校和律协开展例如延长教育期限和改进法律院校教学课程等活动,努力提高法学教育的效能。会同法学院的司法职业学校或者司法培训部门共同改进对法律职业人士的培训工作。通过国际合作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2,司法部、教育部,教育部、司法部

  4.2继续开展面向司法人员的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个人发展为主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新法规解读、职业道德准则、信息技术、加强职业能力和个人发展的有效沟通等。司法部同法检委、土耳其司法学院和高校合作开展相应的司法研究。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培训中心。

  常规,2013,司法部

  4.3检讨土耳其司法学院的组织结构,并扩充其培训容量。建立全职学术人员队伍;加强人力资源的投入;建立土耳其司法学院的地区分院开展区域的培训活动;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1,司法部和土耳其司法学院,司法部

  4.4定期组织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以司法职业化培训为主题的活动。同国内外司法相关机构联合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发挥其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的重要作用。这些会议主要讨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4.5继续开展面向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外语培训。加强同国内高校及私立教育机构的合作,以使更多司法人员接受外语培训。改革出国进修制度以争取更多到国外进行培训的机会,让更多司法人员受益。继续开发国外的学术项目以便让法律职业人士学习法律术语和相应的外语表达。对受训预备法官和检察官增加国内或国外的外语学习项目。为司法人员的外语学习提供更多经费支持。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4.6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和其他相关的国际司法文件翻译、介绍到土耳其国内。那些对土耳其法律系统有借鉴意义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和国际文件将被翻译并引进土耳其国内。翻译文本将会在互联网上公开以便公众能够方便阅读,同时正式印刷出版。翻译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将通过司法网络(UYAP)提供给司法相关权力主体。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五、改善司法管理制度

  5.1.减轻法官、检察官的行政管理负担和财务管理负担。对法院办公大楼的管理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集中管理。会同相关机构、组织研究司法官员的行政负担问题以及国家应当如何解决。通过国际合作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开展试点,试行正在推行的“法院支持系统”。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5.2.界定司法人员的职责定位,提高其工作标准。通过调查和研讨会的形式集中了解司法人员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就司法工作流程、司法程序和和工作任务开展广泛的实地调研。着手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5.3.参考欧盟成员国的实践,重新界定公证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在欧盟成员国的实践框架下对公证员的工作职责进行评估,确定选拔公证员的客观标准。重新评估为公证员职业化设定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实习等方面的各项标准。着手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六、提振司法公信

  6.1.研究公共舆论中影响对司法的信心的各项要素。与高校和国际组织合作,通过科学方法进行需求分析。会同相关机构、组织,集中研究影响公众尊重司法和监督司法的主要因素中得以加强。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6.2.持续进行司法人员防腐倡廉教育活动。与高校、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如欧洲反腐败委员会、世界银行)继续开展合作,在司法队伍中持续组织防腐倡廉教育活动;同时调研制定适合的培训方式及教材。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6.3.会同相关职业团体,促进司法部门同媒体、公众保持良好关系。司法部将与欧洲委员会共同推进和完善“法院管理系统支持项目”中关注和维护公共关系的试点工作;同司法相关权力主体、媒体、非政府组织、高校合作开展以公平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无罪推定、隐私权保护、言论自由等为主题的学术活动,向公众做好宣传,积极互动;同职业组织合作对司法新闻工作者进行关于司法机构、基本法律概念和司法程序方面的培训。考虑硬件设施的情况,计划先选择大的法庭为媒体成员提供适当的空间和技术设备供其使用。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6.4.建立或完善高等法院及部分特定法院的公共关系应对部门。会同高等法院和相关组织机构共同开展司法研究。根据法院管理体系支持项目的要求,设立媒体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同高校、土耳其司法学院及其他专家组织合作,对司法部门及司法辅助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七、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7.1.检讨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人民接近正义。通过科学方法征集司法官员及司法相关权力主体的意见和观点;会同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学专家学者合作制作宣传册、指南等法律援助制度的书面材料,做到精确、简便、易懂,具有指导作用,方便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们获得、阅读和使用。通过司法部和各法院的网站公布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务信息。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以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制度,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7.2为各级法院开设统一形式的网站。司法部的信息技术司将完成相关工作,为法院网站制定标准,便利民众接近正义。

  短期,2010,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7.3.为立案电子化做好最后的准备工作,使当事人受益于此项司法服务。目前,得益于司法部的“UYAP”司法网络化项目,已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能够方便地查阅并跟进相关案件信息。司法部信息技术部门将继续努力,使这项服务不仅面向律师提供,也能向当事人个人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7.4.推进司法部门的翻译服务标准化。为了向当事人提供合格、可靠的翻译服务,将选聘那些精通本地语言并被公认具有公正、可靠品质的人员进入专家名册供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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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发ADR机制和纠纷预防机制

  8.1.从小学阶段开始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教育。会同教育部成立一个由法学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起草普法课程表草案,最终通过后编印教科书。

  常规,2013年,司法部、教育部及欧盟基金,司法部和教育部

  8.2.通过一定方法让公众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努力让享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达到这个预期工作效果,将与有关部门召开相应的联合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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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提高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的效能。举办由法官、检察官、司法相关权力主体成员及其他专家(如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参与的学术研讨活动;会同法学院将调解制度纳入法律教育中;会同土耳其司法学院一起为法官、检察官组织相应的培训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新闻等类似节目以及读本、宣传册等出版刊物让公众更加了解和解制度;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研究如何改善立法以及行政制度。

  短期,2010,司法部和双边合作项目,司法部

  8.4开发民事纠纷中的调解制度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推动立法进程,将促进调解制度的法律草案尽快提交土耳其国会专门委员会。会同高校和相关机构联合进行司法研究,研究开发民事程序中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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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启动民事诉讼法草案中与仲裁相关的条款的修改工作;采取适当方式让公众知悉新出台的法条,开展培训活动使新法条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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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采取必要措施,促使政府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充分考虑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效司法裁判及裁判理论。会同有关机构开展联合研究,确保将这一措施贯彻整个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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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在行政司法领域中积极开发并有效实施诉前纠纷解决机制。成立由法官、检察官、其他司法相关权力主体成员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帮助行政机关内部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那些本来由法院处理的纠纷(如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学分争议),特别是注意听取专家证人的意见;通过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合作项目来考察这些国家的实践。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广泛宣传,从而让新制度发挥作用。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8.8.建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考虑宪法法院的判例和一般行政程序法草案中的相关要求,修改法律和宪法,为建立监察专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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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改革监狱制度

  9.1继续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狱机构。通过科学分析,对于监狱机构、缓刑机构和辅助中心每一个人的具体需求作出判定。起草相关规程,增强监狱系统与公共部门、机构合作的可能性。组织学术研究活动,以帮助预防犯罪和正确适用缓刑;制定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狱系统工作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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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关闭规模小、条件差的监狱。从2003年1月1日至今已关闭180处省级以下的监狱。到目前为止,全国的监狱数量已下降到368个。计划到2013年将全国监狱数量下降到250个。继续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监狱以取代之前的旧式监狱。这类旧式监狱缺乏服刑人员户外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进一步增加开放式感化机构的容量,确保服刑人员改造项目在这类机构得到更好地执行。

  长期,2013,司法部,司法部

  9.3.加强和推广缓刑制度。进一步增加缓刑制度领域的工作人员数量如执行监督员、心理辅导员和社会工作者;建立缓刑制度领域志愿者工作的国家标准;会同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开展面向家庭的培训活动以防止青少年犯罪;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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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广泛使用替代性处罚形式来取代短期监禁。司法部将会同土耳其司法学院组织更多有助于提升这方面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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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继续推广和改进监管机构的劳动改造场所。继续完成现阶段的研究,使监管机构有条件建立配套的劳动改造场所。进一步提升劳动改造场所的运行能力,使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的同时也能提升自身在专业技术和工艺方面的能力。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服刑人员的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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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增加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机构,提高工作能力。除了在安卡拉等四地的培训中心外,研究尝试在土耳其爱琴海地区建立另一处培训中心。增加培训中心的教员、专家和辅助人员数量。改进基本培训课程,岗前培训、职业培训项目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技能提高项目。进一步提高培训标准、管理标准和适应环境的标准,同时满足机构配置上的需求。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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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将监狱的外部安全事务移交给司法部。关于确定司法部享有刑事执法机构的外部安全保障职能的相关立法程序已经启动,法律草案已提交土耳其国会。该立法将确定司法部负责罪犯在从监管地移交至法院、医院或其他监管地过程中的安全的职能,以及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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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在监管机构中建立的公共关系团队。在监管机构建立媒体和公共关系处理团队。在监管机构中对行政管理人员优先进行应对媒体、公共关系方面的培训。培训项目将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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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完善融入欧盟的立法

  10.1起草《土耳其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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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起草《最高法院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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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起草《法官检察官联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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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起草《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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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起草《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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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起草《保护商业秘密、银行秘密和消费者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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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起草《数据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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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起草《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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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起草《行政裁判程序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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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起草《DNA数据和国家数据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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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起草《民事纠纷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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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起草《监狱外部安全事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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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3起草《商法典执行和实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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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起草《一般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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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起草《司法部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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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起草《暴力犯罪被害人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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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7起草《公证员法》修正案。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10.18起草《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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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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