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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困难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0
摘要:“从国家层面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

  “从国家层面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实施近两年来,取得明显成效。谈及此项制度的建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学专家给予肯定并寄予新的期望。

  规范司法救助制度,积累司法改革经验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和现代化的加速期,社会矛盾突出,作为应对诸多冲突和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责任。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刑事被害人、受害人获得救助,也有助于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宋英辉认为。

  宋英辉告诉记者,司法救助制度实质上始于我国2004年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使得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然而,由于探索时间较短,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地发展不平衡,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意见》的出台,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经验。

  内容明确细致,具有可操作性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名专家一致表示,《意见》规定的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是适当的,施行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是明确的,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意见》明确规定了对被害人等的司法救助原则,即补充性原则、有限性原则、救急不救贫原则等。”通过研读《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分析说。

  王敏远进一步解释道,补充性原则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应予以国家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则,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被害人的一切损失。救急不救贫原则,是指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

  王敏远指出,《意见》对被害人等获得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对申请人来说相当便捷的规定,并对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值得重视的是,在确定应否对被害人救助时,《意见》规定既要考虑被害人的生活及医疗等急迫需求,也要考虑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需要,促使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适时分析总结,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立法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看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负有有效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职责。为此,政法各机关应当将司法救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履行关照义务,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提出申请,为实施司法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真正保证司法救助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确保每位需要获得司法救助的社会成员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党委政法委应当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及时对《意见》的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对实施经验进行总结。

  “为了发挥司法救助的制度功能,使之常态化,建议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立法,实现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党和国家的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刘计划建议。

  王新清也认为,《意见》虽然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它还属于“框架性”的规定,这个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尚付阙如。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关法律。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