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判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4
摘要: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所记载的声音、语言、形象或行为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电子产品的普及,人们手中可用于录音、录像的科技产品越来越多,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

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所记载的声音、语言、形象或行为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电子产品的普及,人们手中可用于录音、录像的科技产品越来越多,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证据更加简便易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经常出现,视听资料已逐渐成为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之一。视听资料一方面具有直观生动性特点,在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上,视听资料可以起到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又容易被伪造、变造或被人为设定场景录制,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好一概而论。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几乎全部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录制的,而对方质证时又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如何判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拟就此进行分析。

一、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视听资料规定的演变

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但该部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如何审查采纳。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可用于录音、录像的电子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尚未普及,此类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极少出现,加之当时理论界对视听资料的研究尚不深入,司法实务中对该证据的适用也无配套规定,法院以视听资料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裁判的案例几乎没有出现。

进入90年代以后,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继续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对法院如何审查采纳该类证据做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沿用至今。基于司法实践的需求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针对私自录音形成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问题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说,该《批复》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最高国家司法机关首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上具有一定意义。但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该《批复》却遭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一致批判,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当时同意也可能事后反悔,故“这一《批复》确定的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而言过于严厉”,[①]如按照这个《批复》,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就基本派不上用场了。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69条、70条针对视听资料的可采性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对于何为“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规则第68条对什么手段为违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可见,与《批复》相比,《证据规则》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事实上已经确定视听资料的取得并非必须经对方同意,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以无疑点、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为必要条件,就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的可采性而言,《证据规则》的规定无疑可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16条对视听资料的类型规定为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两种,并针对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引发的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不好区分的问题作出规定,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确定为电子数据,该证据适用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同时,在《证据规则》规定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之外,《司法解释》又增加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要件。因此,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应当以无疑点、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式取得为必要条件。

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判断

责任编辑:赵颖

1

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判断

0

我要评论

 

责任编辑: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