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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4
摘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法学家们就开始了激烈的讨论,这是缘于我国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所致。由于在高科技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例如环境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法学家们就开始了激烈的讨论,这是缘于我国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所致。由于在高科技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例如环境污染、资源严重破坏等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这此行为由于主体特殊,因果关系复杂及证据容易灭失等原因,使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环境侵权损害的后果一般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等特征。因此在解决此类案件时,适用的规则、原则亦有特殊的要求。

一、过失责任原则向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过渡

19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兴起,西方各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副面影响。由于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科技含量高,往往难以证明行为人的过失,甚至有些单一的排污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很难归咎于过失。但环境损害危害面大、受害人多,如果处理不好,其后果将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为此人们提出了一些列新的理论,试图弥补过失责任原则的不足,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主要有以下观点:

1、过失客观化。是指以“善良管理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注意的义务作为过失判断根据的过失理论。学理上将这一理论称为“过失客观说(Objektive)”。但这一理论所称的过失已不再重视行为人的个人能力,与传统过失理论的主观过失已有很大区别,因此被日本学者誉为责任原理脱离“意思自由理论”的第一步。这种理论实际上已迈出了过失责任原则的门槛,对环境损害行为发挥了一定的救济功能。法国民法学泰斗马兹奥德则发展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过失是指“义务违反”所引起的不当行为,而不是指行为人心理状态有可非难的欠缺。至于行为有无不当,义务是否违反,则以“一般人”的能力及注意义务为标准,并以外在情况作为判断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或者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来判断过失的有无,而不探求行为人心理是否欠缺。德国则主张“谁创出或维持了一个危险源,谁就负有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义务,即社会安全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即被认为有违法性存在,从而被认定为有过失”。

2、违法视为过失。所谓违法视为过失,是指环境侵权行为超过一般人的忍受限度,便认定为违法并视为过失。王利明先生认为“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行为人的违法性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违法性的合法行为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的行为人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因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往往是经过多种因素长时间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的,而其中的某个单一的排污行为或开发环境行为大多又是合法的,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和社会有用性,难以认定其违法性。而事实上,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违法视为过失”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持此理论者是出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的,其主张的过失与传统过失理论所强调的意思责任或预见可能性则完全脱离关系,实质与无过失责任没有什么区别。

3、过失推定论。是指对违法致人损害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失,就被推定为有过失,而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过失推定分为“一般过失推定”和“特殊过失推定”两种。一般过失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他的过失所致,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而特殊过失推定,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失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失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过失推定论是17世纪法国法霍多马(Domat)创立的,进入19世纪后,由于工业革命的发展,危险事故和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法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主张被告“只有通过证明偶然事件、不可抗力或者某种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外来原因,才能对推定原则提出抗辩”。日本也通过法律规定和判例两种形式建立了过失推定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事实本身证明”的原则。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所致,而事实情况只有被告能够得知,原告无从知晓,原告仅能证明事实的发生,不能证明事实发生的原因,则认为事实本身已推定被告有过失的可能,该案可直接交由陪审员裁决。“事实本身证明”原则目的在于避免原告举证的困难,推定被告有过失。

上述三种理论,虽然维持过失责任的名分,但却突破了过失责任原则的界线,成为无过失责任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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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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