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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00063号 原审被告人顾春贪污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以(2007)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00063号

原审被告人顾春贪污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以(2007)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308余万元予以没收,剩余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顾春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4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80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顾春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以(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顾春以原判认定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济南平高电器有限公司名为私营实为国有错误、涉案资金不是公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顾春利用职务之便,将济南平高电器有限公司280万元资金据为己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兼顾该公司与顾春以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三者间的特殊关系。顾春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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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