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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与耿志友,刘月联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字第462号

再审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晨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志友。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成,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联。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成,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志友、刘月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