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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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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刑诉(2015)32号

(2015)扶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张祺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P7K376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317KM+300M处,由于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豫K68305重型自卸货车左侧面相撞,致在小客车后排乘坐的被害人方某某当场死亡和乘坐人邵某某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徐某某逃离事故现场,次日到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P7K376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317KM+300M处,由于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豫K68305重型自卸货车左侧面相撞,致在小客车后排乘坐的被害人方某某当场死亡和乘坐人邵某某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徐某某逃离事故现场,次日到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家属17万元,取得谅解;邵某某与徐某某家属协议互不赔偿,并对徐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2015年1月26日,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1月25日早上5时许,我驾驶豫P7K376车辆,带着邵东某、李某某、邵子某、邵某某、邵某亮去信阳市光山县接邵某亮的妻子方某某,下午走高速由光山返回扶沟,晚6时许在金海花苑吃了晚饭后,我驾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三家店西边时,对方过来一辆车,灯非常亮,一变光,看不清路,行驶到摄像头西边时,车跑的有点偏路南边,对面车与我车会车时,我向右打方向没来及,我车左侧与对面车左侧相撞在一起,车停住后我下来,听邵某亮说方某某碰住头部,我到大车处,站了一会,因害怕离开现场去路南的一小路上,一会我去韭园,天亮后,我到医院见到邵东某。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

(二)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2015年1月25日早上,我和长子邵东某、儿媳李某某、孙子邵子某乘坐徐某某的豫P7K376客车去光山县接次子邵某亮、儿媳方某某,下午返回扶沟,吃了晚饭后,徐某某驾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十里店路段时,感觉吱啦一声出事了,邵东某报警,并打120,医护人员到现场,说方某某已死亡,后来,我和李某某、邵子某、邵某亮到了县医院。出事后,我们叫徐某某去看大车上的人,不见了。民事上与徐某某家属协商好了,互不赔偿。

(三)证人证言

1、黄某某证言:2015年1月25日晚7时许,我驾驶豫K68305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韭园镇东边时,对方过来一辆小车行驶到路上摄像头处,距我车100米左右往路中心线南边行驶,我即靠右躲避,小车左侧撞住货车大厢左侧,相撞后我车向前行驶100米靠路南侧停住,我下车看看,见小车上的人打120,对方人员没理我,我返回货车旁,让随行的关某某去看情况,因害怕挨打,我躲到路北田地里。交警人员勘查现场后,我随车回到交警队说明情况。豫K68305货车系浙江台州金某某的,入户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关某某证言:豫K68305货车由黄某某驾驶,当时,我在副驾驶位置玩手机,看见对面一辆小车在路上摆一下就撞到货车厢板左侧上了。

3、邵东某证言:2015年1月25日5时许,我和父亲邵某某、妻子李某某、儿子邵子某乘坐徐某某的豫P7K376客车去光山县接弟弟邵东某、弟媳方某某,下午由光山返回扶沟,在金海花苑附近吃了晚饭后,徐某某驾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中,看到对面过来一辆车开的非常快,我随即说车并扭头向后看时,听到响声,两车撞到一块,豫P7K376客车停住后,我下车赶到货车处,车上下来1人,我打了120,回到豫P7K376客车上,发现方某某头部被撞烂,徐某某不知去了哪里,120车到现场后,医护人员说方某某已死亡,后交警人员也来到了事故现场。

4、邵某亮证言:2015年1月25日,父亲邵某某、哥邵东某、嫂子李某某、侄子邵子某乘坐徐某某的豫P7K376客车到光山县我女友方某某家接我俩,下午由光山返回扶沟,在县城吃了晚饭后,徐某某驾驶豫P7K376客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十里店路段时,对面过来一辆大货车开着强光跑的非常快,两车撞在一起,出事后,在豫P7K376客车左侧乘坐的女友方某某头部被碰烂,因为悲痛,其他的不知道了,后来乘坐120车与家人去了县医院。

5、方应信证言:2015年1月25日,邵某亮父亲带车接女儿方某某回扶沟,方某某后因车祸死了。

(四)书证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

2、黄某某、徐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

3、豫P7K376与豫K68305车辆信息。

4、扶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邵某某患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股骨头坏死。

5、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徐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

6、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方某某家属、伤者邵某某对徐某某谅解,方某某家属收到徐某某家属赔偿款17万元。

(五)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事故现场位于311国道317KM+3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肇事车辆豫P7K376小型普通客车及豫K68305重型自卸货车,豫P7K376小型普通客车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北侧,左前门后侧有碰痕、损坏,左前轮爆胎,自东向西有轮胎擦痕,长5010cm,起点在中心双黄线南边80cm,终点至左前轮。豫K68305重型自卸货车头东尾西停在道路南侧,左侧前后轮距中心线双黄线分别为460cm、430cm,左侧大厢板有新鲜碰撞痕,有小客车的铁皮附着。一名死者。

(六)鉴定意见

1、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照片:死者方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

2、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邵某某、方某某无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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