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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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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贺龙、刘春彦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被执行人高贺龙、刘春彦,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贺龙、刘春彦行政征收一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39号

申请执行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执行人高龙、刘春彦,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龙、刘春彦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人口征决字(2013)第109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高贺龙、刘春彦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审判员  张新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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