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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德棉与徐州利尔德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24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厉德棉。 委托代理人:谢士灵,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羽正,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24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厉德棉。

委托代理人:谢士灵,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羽正,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徐州利尔德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江苏国华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桂兰,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厉德棉因与被申诉人徐州利尔德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德公司)、江苏国华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民监字第1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厉德棉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万新与利尔德公司、国华公司于2005年9月24日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利尔德公司与刘万新协议终止原《公司资产出让协议书》并和国华公司签署公司资产出让的协议”,约定在刘万新与利尔德公司同意解除原双方所签订的《公司资产出让协议书》的基础上,国华公司愿意以1150万元的价格与利尔德公司达成新的买卖协议。利尔德公司、国华公司同意在1150万元的价款中扣除相关款项后,国华公司于一年内分批向刘万新支付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刘万新按照协议约定终止了与利尔德公司之间的买卖协议,并将其支付给利尔德公司的全部款项的有效票据遵照国华公司的要求悉数提交,但是国华公司却一直借口待办理完毕产权手续后再行付款而拒不向刘万新支付原购买资产的款项,期限届满后仍未付款。2007年11月1日,厉德棉与刘万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刘万新将与利尔德公司、国华公司所签订买卖及出让协议中享有的全部债权570.50万元转让给厉德棉所有,用以抵偿刘万新欠厉德棉的借款,刘万新在转让时已依法通知了利尔德公司、国华公司。故厉德棉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利尔德公司、国华公司返还购房款570.5万元及利息42.55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而致厉德棉财产毁损。

利尔德公司辩称:一、厉德棉所诉请的财产涉嫌刑事犯罪,其诉讼标的是从刘万新转让而来,公安机关已经就本案所涉财产问题立案侦查,并且对刘万新先后采取了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强制措施,刘万新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并查封了刘万新投入的财产。二、厉德棉所诉请的刘万新财产正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追缴中。三、利尔德公司现在对于原公司经办人刘方所书写的收条正在核实之中,由于这些账册在刘万新的妻子手中,并且至今未交到利尔德公司,利尔德公司已经向徐州市泉山区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厉德棉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国华公司辩称:一、厉德棉与国华公司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应当向利尔德公司追偿。二、厉德棉受让债权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审查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利尔德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公司股东为黎明加华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01.76万元。2003年5月18日、5月25日利尔德公司、刘敏与刘万新签订《公司资产出让协议书》及《公司资产出让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刘万新以1290万元的价格买受属于利尔德公司、刘敏名下的土地7.985亩、地面资产及保龄球设备;购买方式及付款时间为分期分批购买刘敏股权的形式,于2003年5月20日前付定金200万元,2003年9月1日前付150万元,2003年12月1日前付150万元,2004年6月1日前付290万元;利尔德公司原欠徐州建行的贷款500万元,用利尔德公司的资产作抵押贷款500万元归还建行后,视为刘万新支付500万元;刘万新在支付首付款200万元协议生效后,立即拥有利尔德公司的全部经营权,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效益,刘敏不参与分配。协议签订后,刘万新支付了部分款项,利尔德公司及刘敏自2003年5月25日至8月18日给刘万新出具了11份收据。

2005年8月1日,刘万新在羁押期间授权其妻子厉桂平处理与利尔德公司的资产买卖,退款等事宜。2005年9月24日,厉桂平以刘万新的名义与利尔德公司、国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于刘万新涉嫌经济犯罪,无法履行2003年5月18日与利尔德公司签订的《公司资产出让协议书》,同意终止《公司资产出让协议书》。利尔德公司将其所有资产以1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国华公司。国华公司在代为偿还利尔德公司所欠徐州建行的贷款390万元及利息,代为垫付因办理利尔德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并将土地、房产过户至国华公司名下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代为偿还利尔德公司所欠的其他小额债务(不超过45万元)后,利尔德公司刘敏董事长(股东)同意将刘万新已支付的款项通过国华公司直接向刘万新退还。该款只有刘万新或刘万新指定的代理人有权提取,一年内分期分批支付。

2007年9月21日,刘万新的妻子厉桂平与国华公司签订协议,厉桂平同意国华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2007年11月1日,厉桂平以刘万新的名义与厉德棉(刘万新岳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刘万新在国华公司、利尔德公司的所有债权590.50万元转让给厉德棉。2009年6月26日,刘万新刑满释放后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按捺确认。

2007年5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公安局向利尔德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利尔德公司冻结刘万新的购买资产款200万元。2007年12月18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向利尔德公司发出冻结令,要求利尔德公司冻结刘万新交付给其的购买款150万元。

2008年5月26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称:“被告人刘万新因犯挪用资金及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本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6)泉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被告人刘万新挪用资金共计280万元。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对被告人刘万新发出追缴通知书,现予以追缴。鉴于贵院审理的原告厉德棉诉被告利尔德公司、国华公司返还购房款一案中,被告人刘万新涉嫌将赃款以债权的名义转让给厉德棉,为保证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贵院将该案中止审理。另,刘万新还有其他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已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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