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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华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952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住山东省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952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住山东省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华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王兴宝

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延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