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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刘传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商执字39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王以强,行长。 被执行人刘传江,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兴中,男,1983年1月1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商执字39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王以强,行长。

被执行人刘传江,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兴中,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传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传江、王兴中、刘传顺(2012)商商初字第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刘传江、王兴中、刘传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6555.88元及利息,已过付申请人61100元。剩余借款本金5455.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