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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综上,张晶廷要求子牙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张晶廷所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全额支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子牙河公司的工程至今未完工,一直处于侵权状态,

综上,张晶廷要求子牙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张晶廷所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全额支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子牙河公司的工程至今未完工,一直处于侵权状态,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判决:一、子牙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张晶廷发明专利权(发明名称:ZL20061001××××.7)的行为;二、子牙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晶廷经济损失80万元;三、驳回张晶廷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2元,由张晶廷负担3302元,子牙河公司负担11800元。

子牙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涉案专利技术是早已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子牙河公司使用该技术方案,依法不构成侵权。2.子牙河公司使用的墙体构造技术是依法受让而来,子牙河公司不知道该技术已被授予专利,故不构成侵权,不需承担侵权责任。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子牙河公司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也是不得已的必须使用,无论按照法定义务,还是建筑行业标准,使用涉案技术不产生违法侵权行为。4.张晶廷请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晶廷的诉讼请求。

张晶廷答辩称:子牙河公司诉称涉案专利技术属于公开的技术没有事实依据。子牙河公司并未否认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合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泽公司答辩称:华泽公司于2007年4月已得到张晶廷的授权许可,允许使用其涉案专利进行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在本案中也得到张晶廷不予追究设计单位侵权责任的承诺,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另查明,河北省建设厅批准的《CL结构构造图集》,晶达公司为参编单位,张晶廷为参编人员之一。张晶廷对该图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没有异议。张晶廷在一审中主张的CL网架板损失数额为82.74万元,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数额为33.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子牙河公司虽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但仅提交一份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发布实施的《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其并非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CL建筑体系”自1992年开始研发,先后取得多项专利,子牙河公司未能说明上述验收标准中涉及涉案专利的实质内容,且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也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子牙河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以此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子牙河公司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2008)民三他字第4号)中明确答复:“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本案中,涉案专利被纳入河北省地方标准,专利权人张晶廷参与了该标准的制定,故应视为专利权人张晶廷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子牙河公司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子牙河公司按照已纳入专利权人参与制定的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涉案专利进行施工,构成对张晶廷专利权的侵害,并判决子牙河公司赔偿张晶廷损失,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精神,在本案中,子牙河公司依法应支付张晶廷一定数额的专利使用费。因张晶廷涉案专利的正常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精神,酌情确定子牙河公司应支付给张晶廷专利使用费10万元。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冀民三终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二、子牙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晶廷专利使用费10万元;三、驳回张晶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2元,由张晶廷负担10000元,子牙河公司负担5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2元,由张晶廷负担10000元,子牙河公司负担5102元。

张晶廷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2008)民三他字第4号)。本案中,河北省建设厅发布的“CL结构设计规程”前言载明:本规程所涉及的专利技术为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所有,使用授权许可,应与之联系。专利权人张晶廷参与了行业的设计规程、图集和验收规程等公开发行标准的制定,并不应视为其许可他人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同时,这些设计规程、图集也清楚的表明这些标准涉及专利,须取得相关授权。(二)二审判决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权人历时十多年时间,耗资两千多万元研究成功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CL建筑体系”。该建筑体系被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评定为“全国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国家有关部委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推广。全国利用CL结构体系建造的住宅和在建的住宅已经达到几百万平方米。子牙河公司在工程立项前是经过详细考察的,也知道CL结构体系的优越性,并明确知道他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但是,子牙河公司在看到CL建筑体系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向专利权人取得相关专利的使用权和专利产品,而是通过仿冒和私自使用等方法非法使用涉案专利。子牙河公司利用涉案专利提高知名度和房屋售价,建造了几万平方米的房屋,取得非法效益的同时,造成专利权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余万元。二审法院判令支付10万元,严重损害了张晶廷的合法权益,变相鼓励他人恶意侵害专利权。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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