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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子牙河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权人已经在政府推广行为中利用专利技术获取了极大的竞争优势,又想获取正常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这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适用(2008)民三他字第4号复函,并无不当。(二)子牙河公司在

子牙河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权人已经在政府推广行为中利用专利技术获取了极大的竞争优势,又想获取正常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这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适用(2008)民三他字第4号复函,并无不当。(二)子牙河公司在本案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侵权的故意和过失,缺乏构成侵权的主观要件。张晶廷和华泽公司有恶意串通,引诱子牙河公司侵权的故意。如果华泽公司及时向子牙河公司披露相关专利信息,子牙河公司肯定会选择其他设计以及施工方案,从而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有效降低成本。华泽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披露义务,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大部分侵权责任,(三)子牙河公司使用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构造施工方法为公知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侵害。子牙河公司使用的CL网架板技术亦为公知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侵害。此外,张晶廷诉请的经济损失是CL网架板的利润损失,其要求的CL网架板包括钢筋焊接网、保温板、斜插钢筋等要素,而由上述要素构成的技术方案是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T(J)26-2000《CL结构体系技术规程》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43-2003《CL结构设计规程》公开的CL网架板的技术方案。因此,张晶廷在本案中诉请保护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无关。(四)张晶廷虽然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但其已将涉案专利许可给晶达公司使用,一、二审法院未能查明该专利许可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以张晶廷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五)被诉的所有楼房的一楼均没有侵害其专利权,而且,CL网架板的用量以及销售价、利润等均存在扩大计算的情况。张晶廷在本案中所提出的损失的计算标准过高,适用比例过高。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不侵权正确,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尚能接受。请求驳回张晶廷的再审申请。

华泽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子牙河公司进行现场观摩后自行决定的设计方案,华泽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华泽公司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侵权行为。

子牙河公司在本案提审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河北省建设厅于2000年12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CL结构体系技术规程》,DB13/T(J)26-2000(以下简称2000年规程)。证明涉案专利为公知技术。

证据2:河北省建设厅于2004年2月6日发布,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3(以下简称2003年规程)。证明涉案专利为公知技术。

证据3:河北省建设厅于2006年3月7日发布,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以下简称2006年规程)。证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包括网架板技术,网架板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规程中已公开。

证据4:武邑和谐家园5#6#7#8#住宅楼的建筑施工图。设计人为华泽公司,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地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CL结构设计规范DB13(J)43-2006。证明其施工行为是按图施工,根据建筑法第58条的规定,无法改变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证据5:二审审理期间的庭审笔录。证明张晶廷承认网架板技术不包括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

张晶廷对子牙河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证据1-3,张晶廷认为均是河北省建设厅为了实施张晶廷的专利技术而编制的CL结构体系设计规程和CL结构体系施工验收规程。涉及的专利为“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一种房屋建筑三维结构体系的施工方法”、“一种房屋建筑三维结构体系及使用方法”。上述专利组成了CL建筑体系专有技术,专利权人均为张晶廷。涉案专利的发明核心是两面整体浇注混凝土,形成带保温层的复合受力构件,而2000年规程中的节点图是一面预制的保护层,完全不同于涉案专利。2000年规程中的网板夹心墙体直接进入梁、柱的混凝土截面内,也与涉案专利完全不同。2003年技术规程则是在2000年技术规程上作的改进。采用涉案专利的2006年规程是完全不同于2000年和2003年规程整体浇注复合受力构件的节点做法。涉案专利曾因案外人提起专利无效请求,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后,认定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现涉案专利权仍属于有效状态。子牙河公司提出涉案专利为公知技术无事实依据。关于证据4,张晶廷认为该建筑施工设计图依据的就是纳入了涉案专利的2006年规程。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施工方法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关于证据5,张晶廷认为并不能由此证明被诉侵权施工方法使用的网架板不是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2006年规程中的网架板的技术方案不同于以往的专利技术和建筑规程,是对在先网架板技术的连接方式的改进,该连接部位的节点构造和施工方法就是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张晶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张晶廷与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CL建筑体系)部品生产基地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证明CL建筑体系系列专利费与安装技术服务费合计443万元。

证据2:张晶廷与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丰荟住宅产业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证明CL建筑体系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被荣成市丰荟住宅产业化开发有限公司取代,合同继续履行。

证据3:荣成市丰荟住宅产业化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给张晶廷的发票,金额为443万元。

证据4:晶达公司与泰安市华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签订的《“CL建筑体系”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专利权分期使用费总额为500万元。

证据5:泰安市华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晶达公司的技术转让费发票,金额为400万元。

证据6:张晶廷与山东胜宏国际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专利实施许可费分期使用费总额为398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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