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宁夏育才中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自认”的任何一份“证据”材料。(二) 再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1.再审判决认定泽翔公司“自认”,但育才中学没有出示过泽翔公司“自认”的证据。2.一、二审和再审判决均判令泽翔公司返还育才中学所缴增容费382万元,依据是“解除合同符合法

“自认”的任何一份“证据”材料。(二) 再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1.再审判决认定泽翔公司“自认”,但育才中学没有出示过泽翔公司“自认”的证据。2.一、二审和再审判决均判令泽翔公司返还育才中学所缴增容费382万元,依据是“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三次庭审过程中,育才中学均没有出示过被解除的那份“合同”(证据),更谈不上进行过质证。(三)再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育才中学的民事诉状及一审庭审过程中均未涉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涉及到“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未见到过任何一方提供的、被法院解除掉的那份“合同”。再审判决解除合同,超出了育才中学的诉讼请求,应当再审。(四)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育才中学在一审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仅为要求泽翔公司赔偿损失,并未诉请法院判决解除泽翔公司与育才中学签订的合同。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法律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款以及合同解除效力问题的条款。可见,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对于这一明显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二审判决未能予以纠正,再审判决仍维持原判。2.再审判决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对证据审核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再审中,育才中学提供的《会议纪要》始终被视为重要证据。但这是一份不具备证明力的所谓证据,审理法院审核、认定证据错误。《会议纪要》中并没有具体写明损失原因、损失数额、损失责任问题,且该《会议纪要》只不过是一件“节录本”和“复制件”,其真实性、合法性或真实程度也未与会议记录核对过,泽翔公司不但未予认可,而且在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都多次要求育才中学出示此次会议期间的会议记录或者能够证明此次专题会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据,但育才中学始终没有提供,对此,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始终采取回避的态度未能给予泽翔公司正面的回答。因此,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泽翔公司没有违约,育才中学违约,育才中学应当赔偿泽翔公司损失1480057.70元。其中:按双方合同约定,育才中学逾期缴纳增容费违约金45222元,逾期缴纳2006-2007年度采暖费滞纳金58601元,育才中学欠缴2007-2008年度采暖费1033985.50元,拖欠采暖费截止泽翔公司提交反诉状日期止的滞纳金342249.20元,总计为1480057.70元。泽翔公司依据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