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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浜田昭雄,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浜田昭雄,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苑祥,该公司知识产权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英昆,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2011)冀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田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张梅,双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苑祥、刘英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7月18日,河北高院受理本田株式会社诉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该案提交答辩状期间,双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与该院受理的确认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合并审理。

河北高院一审审理认为,2003年11月24日,本田株式会社曾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双环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鉴于该案与石家庄中院2003年10月16日受理的双环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责成北京高院将该案移送石家庄中院,与此前该院受理的确认不侵权案合并审理。同时指出,如涉及级别管辖问题,由河北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为此,河北高院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冀立民函字第43号通知,将该侵权案指定石家庄中院与其受理的确认不侵权案合并审理。在上述两案管辖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本田株式会社于2011年6月22日就侵权案件提出撤诉申请,石家庄中院裁定准许后,本田株式会社又就相同案件事实随即将诉讼标的额由0.8亿元增至3.4857亿元,直接向河北高院提起诉讼,显然系有意规避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对此河北高院不予支持。双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河北高院予以支持。据此,河北高院裁定本案移送石家庄中院与其受理的确认不侵权案合并审理。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本案的争议金额、重大影响及存在的适用法律上的普遍意义,本案一审级别管辖权属于河北高院。2.在(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案件中,一审管辖权依法本就属于河北高院,且河北高院(2005)冀立民函字第5号通知已经撤回了指定石家庄中院管辖的决定,该案的一审管辖权已收回河北高院;本田株式会社撤诉后重新起诉,并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完全合法有据,不存在规避指定管辖的行为。因此,本案指定石家庄中院管辖的依据不足,仍应由河北高院继续审理。3.石家庄中院存在偏袒双环公司的行为,不宜继续审理本案。4.石家庄中院受理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移送河北高院与本案合并审理。本田株式会社据此请求:1.撤销河北高院(2011)冀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2.指定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3.指定河北高院提审石家庄中院审理的(2011)石民五初字第00143号(发回重审前案号为(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双环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与本案合并审理。

双环公司答辩称,1.本田株式会社对已由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指定管辖并且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撤诉后随即加大诉讼标的额,以相同的事实向指定管辖外的法院重新起诉,明显属于故意规避法律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恶意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不应该获得支持。2.本案与双环公司2003年起诉本田株式会社的请求确认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而该案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不存在再行变更管辖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及可能。本案只能指定或者移送石家庄中院,并与该院正在审理的确认不侵权案合并审理。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等,本案属于上述案件范围,应由石家庄中院管辖。4.本田株式会社上诉称石家庄中院偏袒双环公司完全是凭空臆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本田株式会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4日,本田株式会社曾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北京高院对双环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标的额为8000万元。鉴于该案与石家庄中院200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的双环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基于同一事实,本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责成北京高院将该案移送石家庄中院,与该院此前受理的确认不侵权案件合并审理,并指出如涉及级别管辖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04年12月9日,河北高院根据上述通知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2004)冀立民函字第43号通知,将上述侵权案件指定石家庄中院与其受理的双环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权案件合并审理。随后,本田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上述侵权案件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案件受理。2005年2月2日,河北高院又作出(2005)冀立民函字第5号通知,决定石家庄中院将上述侵权案件和确认不侵权案件一并移送河北高院合并审理,但是石家庄中院一直未予移送。在上述两案诉讼期间,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2007年9月28日,北京高院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274号行政判决,维持该无效决定。据此,河北高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冀民三初字第1号函,认为影响上述确认不侵权案件提级管辖的情况已经不存在,再次将两案指定石家庄中院审理。石家庄中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河北高院二审期间,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撤销针对涉案专利的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河北高院遂于2011年3月22日做出(2009)冀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家庄中院重审期间,本田株式会社于2011年6月22日向其提出撤回侵权起诉的申请,石家庄中院于2011年6月30日做出(2011)石民五初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准许本田株式会社撤回起诉。2011年7月18日,本田株式会社根据双环公司提交的《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造成利润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将诉讼标的额由0.8亿元增至3.4857亿元,以同一案件事实又向河北高院提起本案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