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云飞与陈超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云飞。 委托代理人:曾艳丽,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超华。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云飞

委托代理人:曾艳丽,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超华。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时圣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仝保柱,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张云飞因与被申请人陈超华、一审被告和二审上诉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云飞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陈超华与张云飞之间的借款不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还有其他现金往来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判决张云飞支付陈超华律师费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云飞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经调卷审查,本院认为:(一)关于陈超华给张云飞的借款除银行转账外,是否还有现金给付的问题。1、张云飞对陈超华分别于2011年2月23日、4月11日、6月30日通过山东济南润丰农业合作银行给其打款187万元、88万元、90万元没有争议,三笔共计365万元。陈超华对张云飞分别于2011年3月22日13万元、4月2日13万元、5月14日20万元、5月27日80万元、6月4日4万元、6月27日54万元,2011年7月26日32万元、8月19日30万元,共计还款246万元也没有争议。借款和还款相抵为119万元。上述往来款项中,2011年6月4日4万元系现金支付,其他均为银行转账往来。2、张云飞对分别于2011年7月23日、10月1日给陈超华的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借条没有做出合理解释。(1)2011年7月23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超华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于2011年8月22日前还清,如逾期未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并自愿给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如有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包括起诉费、车旅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借款人:张云飞担保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草山岭项目部”。从双方往来账目来看,截止到2011年7月23日,张云飞只欠陈超华181万元。张云飞称其于2011年2月23日的借款187万元,向陈超华出具200万元的借条;4月11日的借款88万元,向陈超华出具100万元的借条;6月30日的90万,向陈超华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其中2011年4月11日100万的借条被5月14日20万和5月27日的80万还款扣掉,前期的另外200万元和100万元的欠条都撕了,重新打了一张300万元的欠条,其是并未借陈超华300万元现金。2011年10月1日的欠条500万元,系前期借款利滚利计算所得。(2)一、二审法院查明,张云飞于2011年7月26日、8月19日分别偿还陈超华款项32万元、30万元。根据张云飞的主张,截止到2011年10月1日止,张云飞只欠陈超华119万元。但是张云飞于该日出具给陈超华的借条内容为:今欠到陈超华用于济南草山岭12#—15#楼工程材料钢材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元)。此款于2011年10月22日还清。如逾期未归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并自愿给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如有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包括起诉费、车旅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如有争议,由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张云飞,2011年10月1日。张云飞称,2011年10月1日的欠条500万元,系前期借款利滚利计算所得。以上事实说明,张云飞对自己出具300万元和500万元借据的真实性并不否认,而且张云飞自认借条款项多于实际借款的情节也表明陈超华借给张云飞的365万元并不包含利息。3、一、二审法院对500万元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衡平了张云飞的利益。陈超华自认2011年7月23日至2011年10月1日期间未再借钱给张云飞,这说明500万元很可能包含高利息。但没有证据证明这张借条是虚假的,或者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取得的,或者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作为借贷方的张云飞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4、陈超华为证实借款数额出具的与张云飞之间的手机短信及通话录音的内容也证明了陈超华与张云飞之间的借款有现金,亦有银行转帐。张云飞认可该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只是对借款数额未明确予以确认。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张云飞尚欠陈超华借款238万元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认定张云飞支付陈超华律师费2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由于陈超华与张云飞对律师费问题在借条中有明确约定,而且陈超华又提供了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系其实际支出。张云飞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这项费用的判决缺乏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郑云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云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

书 记 员  郑琪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