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桂英、徐喆蕊等与哈密市沁城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90号 再审申请人:王桂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沁城乡皇宫村二队61号,系徐德元之妻。 委托代理人:范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90号

再审申请人:桂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城乡皇宫村二队61号,系徐德元之妻。

委托代理人:范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喆蕊,女,汉族,2001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自治县青年北路22号院7号,系徐德元之女。

法定代理人:桂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城乡皇宫村二队61号,系徐喆蕊之继母。

委托代理人:范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密市沁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沁城乡沁园路。

法定代表人:依不拉音·玉努斯,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刚,该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姚震,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桂英、徐喆蕊因与被申请人哈密市沁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沁城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徐德元与张君雯于1995年2月9日结婚,于2001年5月26日生育独生女徐喆蕊;2004年4月18日,张君雯死亡。2007年10月18日徐德元与王桂英结婚,婚后未育。徐喆蕊与徐德元、王桂英共同生活。

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徐德元于2014年7月25日死亡。经征求徐喆蕊和王桂英意见,徐喆蕊愿意随王桂英生活,王桂英愿意承担对徐喆蕊的抚养义务。徐德元的法定继承人王桂英、徐喆蕊均表示愿意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王桂英、徐喆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