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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律师的法治功能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从诞生之日起,律师这个职业受到的评价就褒贬不一。中国古代把律师称为“讼棍”,贬斥之意了然。《吕氏春秋》记载,郑国的邓析帮人打官司以获取报酬,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以致执政大夫子产把邓析杀了,郑

从诞生之日起,律师这个职业受到的评价就褒贬不一。中国古代把律师称为“讼棍”,贬斥之意了然。《吕氏春秋》记载,郑国的邓析帮人打官司以获取报酬,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以致执政大夫子产把邓析杀了,郑国方才“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英国伟大剧作家莎士比亚在戏剧中,也不乏嘲讽挖苦律师的台词,最刻薄的莫过于《亨利六世》中屠夫迪克的那句“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律师之所以遭人非议,大概是因为在有的人眼里,这种职业在伸张正义的借口下,谋取的往往是私利,甚至有的不惜颠倒黑白、钻法律空子。但另一方面,律师又被描述为人权斗士,法庭上正义凛然地慷慨陈词,总是将律师与法治的进步联系在一起。韩剧《辩护人》中的律师从投机谋利到向不义宣战,律师的角色转变令人反思良久:如果没有律师,如果庭审被操控,司法正义如何实现?

这似乎是一个矛盾。既要让律师真正为公民权利代言,又要防止律师玩弄法律,于是在制度的设计上,便埋下了规范乃至限制律师执业的伏笔。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说到底还是人们对律师不信任,对其法治功能认识不清。尤其是律师执业本质上是一种“对抗”,在司法庭审主义尚未完全实现的背景下,这种“对抗”往往表现为与执法者、司法官的直接冲突,所以更加不受欢迎。于是律师职业中危险性的一面,便很容易被放大并且拿来作为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借口。

随着法律广泛深刻地介入生活,法律自身也越来越精细专业,律师的地位作用更加不可或缺。律师已经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司法装饰,而是直接关系公民权利伸张、司法正义实现、法治文明进步的关键性因素。表面上看是公民花钱聘请律师为自己代言,客观上却为司法和法治引入了一种外在的市场机制,让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因为有了第三方力量,不再被随意操控。也正是律师的有效介入,方使得庭审不再走过场。认识到这种法治建构的市场化机制,才能正确认识律师的功能,为破解律师执业困境提供基础。

其实与法官、检察官等不同,律师作为体制外的法律人,参与法治建构代表着一种市场机制和外在力量的导入,能够及时导正体制内法律人建构法治的失误。例如在刑事法治结构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形同拉动司法的“三驾马车”,共同驱动刑事司法朝着正义的目标奔驰。理想的状态是,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公诉,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律师庭上积极进攻,在履行辩护职责中兑现刑事立法赋予被告人的各项权利;而法官则“稳坐钓鱼台”,在“坐山观虎斗”中明察秋毫,实现庭审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这种理想的结构中,律师构成法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装置”,能有效防范执法者基于破案功利性目的而掺杂的不正当因素。法官与律师在实现正义、保护人权上应该休戚与共,相互凭依。

解开执法者与律师的诸多心结,必须看到律师所代表的市场机制对法治构建的重要功能。而对于律师职业的危险性因素,则无需引之为限制律师权利的理由。只要在制度上确立了合理的惩戒性规范,一些律师执业失范的行为留给事后惩戒机制解决即可。倘若在种种借口下随意干预律师自由执业的权利,伤害的将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更会使法治建构力量失衡,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