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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孔翔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彬,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孔翔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彬,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东方贸易城。

法定代表人:胡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