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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城市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58号 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武威市城市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58号

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武威市城市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由于原审第三人武威市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楼房行为在先,你公司整体受让原凉州区农机公司资产、将原来的机关、宣传、仓储用地变更为住建用地的行为在后,故原审第三人建设楼房时并不侵害你方合法权益。被申诉人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对原审第三人已经建成的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后确认,并不违反前述规定。因此,你公司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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