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婵娟、崔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富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6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路165号华盛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浦伯清,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6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路165号华盛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浦伯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中街28号。

负责人:杨文浩,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无锡富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新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崔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崔阳,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

一审被告:刘婵娟,女,汉族,1971年5月31日出生。

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刘婵娟、无锡富民置业有限公司、崔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2)苏商再提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5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