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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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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莲与蓝伟雄、黄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14、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证言,证明加高和装修房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财苑一巷XX号房屋是被告黄丹出资,而且装修仅是一般装修,不可能需要向原告借款34万元,当时房屋都不值34万元,因此该借款是假的

14、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证言,证明加高和装修房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财苑一巷XX号房屋是被告黄丹出资,而且装修仅是一般装修,不可能需要向原告借款34万元,当时房屋都不值34万元,因此该借款是假的。

本院依被告的申请调取了下列证据:蓝伟雄分别向工行钦州分行、农行钦州分行贷款的借款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还贷历史明细账等,以证实被告购买商铺的时间与原告所称被告向其借款购房的时间不一致。

经开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黄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5有异议,认为借据及借条均是假的,首先证据2即1999年的两张借据,位于钦州市安州大道财苑一巷16号房屋在2004年10月21日颁发房产证时该房屋编号还是钦州安州大道西侧财政局住宅区,当时还未编门牌号码,该房屋编门牌号是在2006年后,原告不可能有先见之明在1999年就知道该房屋的门牌号,因此,说明1999年的借条是假的。证据3即2004年6月、11月、2006年3月28日三张借据,原告称用于购买新昌阁的商铺,但新昌阁原来的土地是2004年10月从裕泰公司转让过来的,开发商是广西新昌转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04年9月24日,取得建设规划证日期是2005年3月26日,在广西新昌转业有限公司还没有成立,土地还没购买,楼盘尚没有开发前,被告于2004年11月份立写的借据上载明购置新昌阁房地产公司的商铺明显是假的,因此,不存在被告于2004年6月、11月、2006年3月向原告借款购买新昌阁商铺的事实。证据4即四张借条,四张借条是时间对不上被告购买金汇花园的二间铺面。证据5即2006年6月7日、8月15日两张借条,原告所称用于购买钦州港大道XXX号铺面,但该楼盘开发时间是2007年1月份,当时楼盘只一晚上就全部卖完,并不存在被告2006年6月7日、8月1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购买铺面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证据2-5,被告黄丹均不予认可,且部分借条或借据存在矛盾,如1999年借条上载明用于加高或装修“财苑一巷XX号”,但当时立写借条时,尚未有“财苑一巷XX号“门牌号,2004年11月25日借据上载明“用于购置新昌阁房地产公司位于钦州湾大道的商铺”,但立写该借据时,新昌阁楼盘尚未开发,因此,基于原告与被告蓝伟雄系母子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即使证据2-5系被告蓝伟雄所签写,但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单独认定,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