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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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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明哲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成明哲,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明哲,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义平,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明哲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成明哲于2014年1月2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远兴公司支付成明哲作利润款1045896.93元,返还成明哲其他款项704915.7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远兴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远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跃强,被上诉人成明哲的委托代理人陈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3日,成明哲(称作乙方)与杭志远代表的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称作甲方)就“新建铁路温福线温州南至福州段工程福建段隔离栅(限高栏)工程”项目合作经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双方约定:一、甲方的职责:1、以甲方的名义负责本项目的具体签约工作;2、负责合同履约工作和工程款的收款工作;二、乙方的职责:1、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信息,协调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并确实有效地促使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签约工作顺利进行;2、协助甲方进行合同签订后履约工作及收款工作;三、利益分配:1、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净利润由甲乙双方各享受50%,本项目经营风险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2、利益支付约定,利润实现到账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经营风险发生核实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责任分担;四、其他:1、甲乙双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在其发生前由双方确认后方可计入本项目成本;2、利润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成本计算确认,经营风险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成本计算确认,净利润(经营风险)计算公式:工程款结算总收入-双方确认的成本费用-税金=净利润(经营风险);3、未经双方认可的费用不计入成本,由双方各自承担;4、本项目所有工程款项必须进入甲方账户,支出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专款专用),甲乙双方均不可挪用;5、前期施工由甲方垫款,实际垫款部分按银行贷款利息计入成本;6、本项目需要发包部分工程,由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材料由双方共同采购,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工资及人数由甲乙双方商定;7、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本合作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成明哲与杭志远签订协议后,双方以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共同合作承接11个项目工程,所有项目完工后,双方多次对账、沟通、协商。2013年9月2日,远兴公司向成明哲出具《结算协议》一份,其中附表一远兴公司与成明哲合作项目明细列明:一、收入汇总26632719.95元(包括远兴公司收款23635498.95元、成明哲收款500000元、周文俊现场收款968740元、周文俊现场废料回收款1524981元和3500元);二、支出汇总26009803.80元【包括利息860000元、税金87750元、法务人员费用176716.70元、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175000元、於春良报销200000元、周文俊报销14765679.30元、成明哲报销(后来)172093.90元、公司直接打卡材料款9136200.10元、成明哲个人报销进入成本140000元、於总代付工资31270.50元、周文俊后来支付的(2013-2-8)237427.30元和27666元(25750+1916)】;三、结余622916.15元,另外成明哲报销未支付款142478.80元、未付费恒龙材料款66125元(其中成明哲已支付3万元);四、可分配利润414312.35元;备注说明:1、合作工程应收未收工程款118619元;2、东南公司网片应收款580000元;3、中铁十六局500000元需与沈跃强沟通协助收款;4、以上款项实收到账户后减去相关费用之后再处理,附表二成明哲欠远兴公司款汇总列明(合计欠款1590076.61元):1、成明哲收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款500000元;2、远兴公司垫付成明哲杭州神州交通投标保证金款50000元;3、远兴公司垫付成明哲杭州德胜交通投标保证金款52100元及保证金利息10000元;4、成明哲所在浙江宏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欠远兴公司声屏障采购与代安装款1000000元;5、远兴公司垫付成明哲皇冠车款362569元;6、成明哲欠远兴公司陕西防护栅栏移交款166580元;7、远兴公司欠成明哲陕西防护栅栏移交设备款110000元及成明哲应付远兴公司陕西防护栅栏移交设备清单利息48530.31元;8、远兴公司欠成明哲个人借支户内余额款140223.90元;9、远兴公司欠成明哲报销未支付款142478.80元;10、远兴公司应付成明哲合作项目利润分成款207000元(可分配利润41.4万元各半分成款207000元)。因成明哲对远兴公司出具的《结算协议》有异议,成明哲未签字认可,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成明哲申请进行司法鉴定:1、要求责令远兴公司提供相关支出的原始凭证,由双方进行确定或依法鉴定确认;2、要求对双方合作项目的11个项目工程收支(包括材料款、报销款、利息等支出及单方放弃的款项)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作项目的利润。2014年6月24日,远兴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进行对账及证据核对函称:关于成明哲诉远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涉及合作期间相关费用的确定,成明哲对于远兴公司提供的费用清单不予认可,因相关证据原件均装订于远兴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内,证据原件数量特别巨大,远兴公司无法随身携带,且财务记账凭证为重要财务资料,大量携带会遗失,请贵院能够通知成明哲一同到远兴公司进行核对。2014年7月28日和2014年8月4日,在该院组织主持下,双方在该院和远兴公司对合作项目进行了对账,根据双方对账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后总共合作了11个工程项目,其中合作项目的总收入为26832719.95元(包括远兴公司的账面收入款23335498.95元、成明哲收款50万元、周文俊现场收款968740元、周文俊现场废料回收款1528481元、远兴公司私自放弃和解协议中的款50万元),总支出为24859545.14元【包括远兴公司财务人员周文俊2009-2012年报账14630640.84元、法务人员费用确认为16万元、管理人员及福利确认为15万元、应支付利息确认为56万元、俞春良报销确认为8万元、工程税金确认为157410元、成明哲报账计入成本172093.9元、成明哲个人报销进入成本140000元、於总代付工资31270.5元、周文俊后来(2013年2月8日)支付的费用确认为207670元、周文俊报账确认为32701.8元、费恒龙材料款确认为66125元(其中由成明哲垫付3万元)、公司直接打卡材料款认定为8471633.1元,其中成本费用24702135.14元、税金15741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净利润=工程款结算总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的方式计算,即净利润=合作项目工程总收入26832719.95元-成本费用24702135.14元-税金157410元=1973174.81元,项目净利润由双方各享受50%,远兴公司应当支付成明哲合作利润款986587.41元。关于成明哲要求远兴公司返还其他款项问题,根据双方对账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远兴公司代收成明哲承兑汇票款300000元、成明哲支付费恒龙材料款30000元、远兴公司欠成明哲陕西防护栅栏移交设备款110000元、远兴公司欠成明哲个人借支户内余额款140223.90元、周文俊报销清单中成明哲报销未支付款216362元(即2009年度21644元+31014元+2010年度163704元=216362元)、成明哲垫付工人工资款295000元,远兴公司垫付成明哲皇冠车款362569元、成明哲欠远兴公司陕西防护栅栏移交款166580元、成明哲应付远兴公司陕西防护栅栏移交设备清单利息48530.31元,双方相互应给付款相抵之后,远兴公司应付成明哲其他款项513906.59元。远兴公司在《结算协议》附表二所列保证金款及声屏障款已由远兴公司起诉处理。另查明,杭志远现在是远兴公司的控股股东,在2002年3月5日杭志远成立了宜兴远兴环保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9日更名为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8日更名为江苏远兴环保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18日更名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2月5日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名称转让给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投资的江苏远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时,双方签订的《部分资产及名称转让协议》第四、五条中约定:“名称转让后,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仍由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名称转让后,如因名称转让影响到其他未知的第三方权利人利益的,仍由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举办的变更后的企业负责”。2009年3月3日江苏远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8月21日又变更为江苏远兴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9月9日又变更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是由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在2009年全年期间,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一直使用在合作项目中,并以江苏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项目款项的结算,远兴公司一直由杭志远实际经营至今。2013年9月2日杭志远作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经办人向成明哲出具盖有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结算协议》,认可成名哲与远兴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