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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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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查春宇诉被告李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查春宇,男,1976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男,1971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瀚,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春宇诉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查春宇,男,1976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男,1971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瀚,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春宇诉被告李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春宇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对其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春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春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900元,均由原告查春宇负担。

审判长  马振刚

审判员  孙宝峰

审判员  梁付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