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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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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军与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4)卫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孔令军。 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俊岭,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增,董事长。 原告孔令军诉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

(2014)卫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孔令军

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俊岭,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增,董事长。

原告孔令军诉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孔令军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军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军撤回对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孔令军负担。

审判长  靖胜忠

审判员  郭庆梅

陪审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