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皓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负责经营管理的上海市金山区龙胜路287号龙胜动漫城内设置“风火轮”、“双响狮王”游戏机各一台(均为八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获利。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某、陈某某、程某某、陈某、江某、肖某某、石某、张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建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