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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26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杨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亚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
(2015)杨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亚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亚某在本市杨浦区通北路、长阳路处,乘李某打电话之机,从李某手中夺得价值人民币5,180元的苹果牌Iphone6Plus/64G手机。
  2014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亚某在本市普陀区东新路XXX号二楼网吧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的照片,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亚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亚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亚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亚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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