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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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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姬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有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11月19日,被告人姬某某伙同姬某甲(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国瑞”(另案处理)到驻马店市泌阳县杨集乡找到杨集乡供销社主任王某,以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诱骗至安阳县曲沟镇,后谢某某(已判刑)坐上该车一起将被害人王某带至安阳县水冶镇一旅馆内采取殴打、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还欠款。次日,被害人王某给姬某某54500元后被释放。

2、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姬某甲、“国瑞”、“二方”(另案处理)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后遵贵村找到被害人赵某甲,以投资建厂为名,将被害人赵某甲诱骗至安阳县水冶镇“杨某某”家。赵某某命令被害人赵某甲跪下,“国瑞”命令被害人赵某甲脱衣服,被告人姬某某让被害人赵某甲还钱。次日16时,被害人赵某甲的家属给姬某某银行帐户汇款21000元,赵某甲被释放。

3、2005年12月7日15时许,姬某甲伙同“国瑞”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骗出,后被告人姬某某伙同姬某甲、“国瑞”“二方”、姬某乙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先把后带至安阳县马家乡一山坡上、水冶镇“杨某某”家,被告人姬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欠款,姬某甲、“二方”、“国瑞”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张某某偿还欠款。2005年12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给被告人姬某某银行卡汇款3000元。当日下午17时,被害人张某某被文峰分局民警解救。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2005年12月9日上午7时许,姬某甲伙同“国瑞”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安阳县水冶镇“杨某某”家,被告人姬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姬某甲等人采取殴打、侮辱、威胁等方法逼迫李某偿还欠款。当晚20时许,李某被释放。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姬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年高体弱,患有心脏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被告人姬某某与姬某甲(已判刑)预谋,由被告人姬某某提供欠债人信息,姬某甲(已判刑)先后组织赵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国瑞”(另案处理)等人员将欠债人王某、赵某甲、张某某、李某等人骗至安阳通过非法拘禁手段索要欠债。

1、2005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伙同姬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国瑞”到驻马店市泌阳县杨集乡找到杨集乡供销社主任王某,以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诱骗至安阳县曲沟镇,后谢某某坐上该车一起将被害人王某带至安阳县水冶镇一旅馆内采取殴打、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还被告人姬某某欠款54500元,次日16时许被释放。

2、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姬某甲、“国瑞”、“二方”(另案处理)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后遵贵村找到被害人赵某甲,以投资建厂为名,将被害人赵某甲诱骗至安阳县水冶镇“杨某某”家。赵某某命令被害人赵某甲跪下,“国瑞”命令被害人赵某甲脱衣服,被告人姬某某让被害人赵某甲还欠款。次日16时许,被害人赵某甲的家属给姬某某的银行帐户汇款21000元,赵某甲被释放。

3、2005年12月7日15时许,姬某甲伙同“国瑞”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骗出,后被告人姬某某伙同姬某甲、“国瑞”“二方”、姬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带至安阳县马家乡一山坡上、水冶镇“杨某某”家等处,被告人姬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欠款,姬某甲、“二方”、“国瑞”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某偿还欠款。2005年12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给被告人姬某某银行卡汇款人民币3000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解救,索要欠款被追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民事赔偿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同案被告人姬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张某某不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4、2005年12月9日上午7时许,姬某甲伙同“国瑞”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安阳县水冶镇“杨某某”家,被告人姬某某向其索要欠款,姬某甲等人采取殴打、侮辱、威胁等方法逼迫被害人李某偿还欠款。当晚20时许,李某被解救。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姬某某因索要债务于2005年10月29日将被害人任建平非法拘禁,2007年6月26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7月28日,其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投案自首。2012年2月24日因患冠心病入住安阳市人民医院,目前尚在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姬某某供述证实,其在安阳县水冶镇开办了一个复合肥厂,后因资金困难倒闭。被害人王某、赵某甲、张某某、李某欠其货款经多次催要长期不还。其中,赵某甲、张某某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2005年10月份上旬,姬某甲找其追要欠款时,其和姬某甲商量由其提供欠款人信息,由姬某甲找人要钱,除了要账开销,再支付要回欠账的10%作为报酬。2005年11月19日12时许,其伙同姬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国瑞”到驻马店市杨集乡以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骗至安阳县曲沟镇,后带至安阳县水冶镇一旅馆内逼迫被害人王某偿还欠款54500元后释放;被害人赵某甲和张某某欠款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一直不执行,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姬某甲、“国瑞”、“二方”找到被害人赵某甲,以投资建厂为名将其骗至安阳县水冶镇“杨某某”家,其伙同“国瑞”、“二方”看管被害人赵某甲并让还欠款,次日收到21000元钱汇款后释放;2005年12月7日15时许,姬某甲伙同“国瑞”、“二方”、姬某乙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安阳县马家乡一山坡上、水冶镇“杨某某”家等处,其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欠款,姬某甲、“二方”、“国瑞”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张某某偿还欠款。2005年12月9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给其银行卡汇款3000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被文峰分局解救,索要欠款被追回;2005年12月9日上午7时许,姬某甲伙同“国瑞”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安阳县水冶镇“杨某某”家,其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姬某甲等人采取殴打、侮辱、威胁等方法逼迫李某还款,当晚20时许,将李某释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