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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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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军犯滥伐林木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23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军,又名张二娃,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召县城关镇。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一终字第0023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军,又名张二娃,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召县城关镇。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南召县看守所。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高军犯滥伐林木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南召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高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高军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高军与郜某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刘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准备购买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五三沟组川心垛的集体山林。张高军先找到该组组长郝某某要求购买该处山林,但未能协商一致。后刘某和刘某甲再次找到郝某某及群众代表李某某协商,达成意向后,双方签订了川心垛山林的承包合同,刘某甲在合同上签上了郜某某、张高军的名字。合同约定承包期内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期限三年,价款2.2万元。合同签订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张高军、郜某某、刘某、刘某甲四人预谋砍伐。由刘某先找人组织修路,将路修好后,于2012年9月初开始砍伐。郜某某、刘某及刘某甲分别找到了尤某某、曾某某等人负责运输,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砍伐,刘某丁、熊某某等人装车。砍伐前刘某甲、刘某、郜某某上山指了边界,并交代如何砍伐。砍伐、运输、买卖开始由郜某某、刘某负责,9月6日,郜某某生病住院后,由刘某负责。至11月7日案发,经现场勘查和材积计算共计砍伐林木604立方米。案发后,刘某甲、刘某、郜某某、张高军为逃避处罚,四人预谋后找到癌症病人吴某某顶替,由张高军执笔重新书写一份虚假山林承包合同,吴某某与该组组长郝某某、李某某分别在该份合同上签了名字。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高军供述:买坡时是刘某甲找我给郝某某说的,当时我没参与。坡买下后,刘某给我说让我占“批儿”,我说也行,砍伐时我问刘某甲有采伐证没有,刘某甲说没事,林业局有人。(坡砍伐后)刘某给我2000元,我收下了。让吴某某顶替的事,我参与了。我承认我参与了滥伐林木。

2、同案犯郜某某(小名郜五)供述:2012年9月底的时候,刘某甲、刘某、张二娃和我,我们四个人合伙承包川心垛坡后组织人砍伐的。和张二娃合伙是因为刘某介绍的。卖完木头,我和刘某在刘某甲家,张二娃不在,我们每人分了7000元钱,张二娃的7000元钱刘某替他领走了,是刘某甲把帐算好后分给我们的。我们付给吴某某的二万块钱是我们四个人商量后,从卖木头里的钱哩拿出来的。

案发后,刘某甲、我、刘某、张高军四个人在四小对面一个饭店里面商量叫吴某某顶罪的事,顶罪的事实刘某甲提议的,张高军也对我说“郜五,你和你嫂子能说上话,你给她说说。”

3、同案犯刘某(小名刘妮、刘二妮)供述:2012年3、4月份的时候,我、郜某某、张高军在刘某甲家玩,刘某甲说;“五三沟组川心垛有一处林子想卖哩,不中喽咱几个把坡买下来砍砍吧,我在村里头不方便出头,这事张高军先招呼着找队长说说吧。”张高军说中啊,我先去找队长说说咋样。隔有十几天吧,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着车到胡柱村接着他签合同,于是我就开着车到胡柱村接着刘某甲、郜某某,我把他们送到组长家里就出去修车去了,等我把轮胎修好后到郝四屋里的时候,刘某甲、郜某某他们已经把合同签了,我见合同书上写有张高军、郜某某的名字,当时我也没有说啥,在送他们回家的路上,刘某甲说:我是支书哩,合同上不能签我的名字,怕群众们有意见,就签了郜五、张高军的名字,我和郜某某啥也没说。张高军我们是亲戚,我不想说他入股。

4、同案犯刘某甲(又名刘某同)供述:2012年4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住了,郜五和刘妮一起到我家找我说:“庆同叔,你们村里五三沟川心垛的坡,张高军都过来找住组长说了,一直也没有说住,你不中从中再说说,看看能不能买下来,砍砍也能挣点钱”。又过些天,我们五三沟的组长郝某某找住我说:“张二娃过来找住想买五三沟川心垛的坡哩,他都出20000元钱,我们组里一共是44口人,正好每口人500元,你给他说说,让他出22000元算了”。我听了以后,我就给刘某打电话说:“人家组里要22000元钱,你们要是同意就上来说说这个事。”后来,郜五和刘妮又到我家里说这个事,他们两个人说这是张高军他们三个人合伙的,让他也入个批。我说,我是村支书哩,入个批不合适。但是他们还是说让我也在批哩,我也就同意了。

后来郜某某和刘某找的王大娃的钩机去修路,修路的时候平常都是郜某某和刘某招呼修的。路修好以后,在九月份,我们还没有砍伐的时候,我从山上下来到郜某某的家里说砍伐的事情,当时我、张高军、刘某和郜某某我们四个人都在场,郜某某知道木材的行情,我们就是商量一下,看看利润咋样再砍伐。我们都感觉住利润还可以,就商量住找人开始砍伐。我们还商量住,在砍伐的时候,刘某在山上招呼住让工人砍伐木材,郜某某了解行情,让他招呼住装车往外卖,我和张高军负责外围有什么事情了我们出面协调。我负责山上的事情的协调,张高军负责南召方面的协调。

5、证人郝某某证言:2012年4月份,我在路上碰见张高军,他说“四叔,我想将川心跺的山林承包下来哩,你说值多少钱?”我说组里想卖30000块钱里,张高军说:“不值那么多,值个20000块钱”。我不同意,这个事就没有再往下说。过有几天,村支书刘某甲也找到我说:“川心垛的林子2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高军吧,砍完后还能再长起来。”我就同意将林子卖给张高军了。过几天,刘某甲、刘二妮将我带到群众代表李某某家里,刘某甲写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承包款22000元,承包期为三年。刘某甲在合同上签了郜五、张高军的名字,刘二妮也签了字,我和李某某也签了字。他们砍林子出事后,郜五、张高军找到我说砍林子出事了,他们想让一个叫吴某某的人出来替他们定罪,让我说林子是吴某某承包的,我怕得罪刘某甲就同意了,后来郜五和张高军重新写了一份合同让我签字,当时合同上是空白的,就我一个人签了字,吴某某的名字是后来他们补签的,其实吴某某跟这个事没有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