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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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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东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荣东,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案发任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荣东,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案发任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党总支委员,户籍地:南召县,现住南召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9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荣东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荣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红灿审判员刘洋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              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