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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1月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1月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2014年8月21日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申某某等人在三门峡市经二路海洋新天域小区西门又一顺饭店吃饭时,邻桌申某某的朋友张某乙过来敬酒与张某甲发生纠纷,张某乙被赶来帮张某甲忙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打跑,申某某见张某乙被打后,从自己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拿了一根木棍与张某甲发生厮打,被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申某某右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及右侧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赔偿被害人申某某损失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申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贾某某、范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豆某某的证言,住院病历、赔偿协议、收款凭据、谅解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辨认笔录、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4)青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相互协作,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2014)青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中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如冰(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