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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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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修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屈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已判刑)在登封市玉鑫花园二号楼6楼南户某某团家中,通过互联网连线境外,“99贵宾会”赌博网站,利用网络连接缅甸赌场,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接受赌客投注,并从中抽水、洗码营利2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证言;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屈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已判刑)在登封市玉鑫花园二号楼6楼南户鲁某某家中,通过互联网连线境外,“99贵宾会”赌博网站,利用网络连接缅甸赌场,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接受赌客投注,并从中抽水、洗码营利20000元。

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屈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嵩阳路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鲁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鲁某某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登封市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屈某某投案自首的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结伙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屈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孙素平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罗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