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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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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文刑初字第41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2月27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文刑初字第41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燕某某进入文峰区宝莲寺镇刘王坡村居民韩艾平家,将韩艾平家中面包车,电脑,家用电器及其它物品砸坏,并持刀威胁韩艾平妻子马某某。经鉴定,韩艾平家被损物品总价值372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之所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燕某某进入文峰区宝莲寺镇刘王坡村居民韩艾平家,将韩艾平家中面包车,电脑,家用电器及其它物品砸坏。经鉴定,韩艾平家被损物品价值372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艾平经济损失16000元。且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2月13日10时许,其因查实妻子吕某某与韩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中午喝酒后想到韩某某家说事,他家没有人,其用砖将停在院里的面包车玻璃砸了,并进屋砸了电脑显示器、微波炉,后在桌上拿了把刀砍了电冰箱,后来韩某某的妻子回来,其母亲也来了,其就走了。其于2011年6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13日中午,其没有锁门到邻居彭某某家聊天,听到家里有人乱喊,匆忙回去,见燕某某拿着刀从屋里出来,停在院里的面包车玻璃被砸了,进屋发现电脑、微波炉、电热器、空调、冰箱、装修门、固定电话等都被砸了。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3日中午,马某某在其家聊天,听到她家有响声,就让马某某赶紧回家,其后来到她家门口,看到燕某某持刀从她家出来,后燕某某的母亲将他劝走。

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3日中午,燕某某持刀从韩艾平家出来,被他母亲劝走,后看到韩艾平家的面包车、冰箱、微波炉、空调、电脑、电热器等物品被砸坏。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其曾用自己的手机冒充韩某某给吕某某发过暧昧短信,燕某某发现后很气愤,将韩艾平家里砸了。

6、安阳市文良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燕某某的投案自首证明。

7、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所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  陈文馨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