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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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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卢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

(2015)卢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玲、代理检察员卢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0日,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家村居民白某甲借卢氏县城关镇居民王某某50万元人民币,约定用期一个月。2013年11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根据王某某的申请依法裁定将白某甲妻子杨某某名下的号牌为陕XXX,品牌型号为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XXXX)越野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后该车辆一直被白某甲使用。2013年年底白某甲将该车辆交给其哥哥白某乙使用。白某乙用该辆汽车作抵押在张某某处借款35万元,后张某某又将该笔抵押借款转押给徐某某,由徐某某归还35万元现金后将车辆交给徐某某,后因白某乙无力偿还该笔借款,徐某某得知该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后,于2014年7月17日,在白某甲的授意下与被告人杨某某签订了该辆汽车虚假买卖协议,并将车辆的买卖协议签订时间提前至该车被查封、扣押之前的2013年9月4日,以逃避法院执行,现导致王某某申请执行白某甲、杨某某财产一案无法执行。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卢氏县人民法院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非法处置,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法院查封的陕XXX号轿车是白某甲购买,也是白某甲登记在她的名下,徐某某找其签买卖协议时她本不愿意,是白某甲几次打电话授意让她签的,且事后第二天她即将协议交给法院并说明了情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家村居民白某甲借卢氏县城关镇居民王某某5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因到期后白某甲未偿还借款,2013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王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裁定将白某甲妻子被告人杨某某名下的号牌为陕XXX、品牌型号为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XXXX)越野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后该车由白某甲、杨某某保管使用。2013年年底白某甲将该车交给其胞兄白某乙使用,白某乙用该辆汽车作抵押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居民张某某处借款35万元,后张某某又将该笔债权转给三门峡市湖滨区居民徐某某,由徐某某向其支付35万元现金后将该陕XXX号轿车抵押给徐某某。

2014年6月11日本院对王某某诉白某甲、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卢民五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令白某甲、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某500000元及利息,由白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白某甲、杨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白某乙无力向徐某某偿还借款,徐某某得知白某乙抵押的陕XXX号轿车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后,于2014年7月17日在白某甲的授意下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要求签订陕XXX号轿车买卖协议。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陕XXX号轿车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仍于徐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并将买卖协议签订时间提前至该车被查封之前的2013年9月4日。因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王某某申请执行白某甲、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至今未能执行。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本院执行局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徐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7月31日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卢氏县公安局其他部门移送的本院报称2014年7月17日杨某某、白某甲非法变卖已被本院查封的陕XXX号轿车一案。

2.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1984年3月12日,住卢氏县城关镇东关二街坊131号一单元7,无前科。

3.本院案件移交函证明:本院在办理王某某申请执行白某甲、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白某甲、杨某某将法院查封的陕XXX越野车非法变卖,其行为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至卢氏县公安局。

4.本院(2013)卢民保字第06号裁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院根据申请人王某某因借款纠纷提出的申请,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卢民保字第06号裁定,对杨某某名下的陕XXX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当日向杨某某送达了裁定书。

5.本院(2013)卢法执协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13年11月26日本院向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送达(2013)卢民保字第06号裁定书和(2013)卢法执协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本院未解除保全前不得为陕XXX号车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6.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4)卢民五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令白某甲、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某500000元及利息,由白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00元。

7.王某某的申请执行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4年7月8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对(2014)卢民五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

8.本院执行干警询问杨某某笔录证明:2014年7月18日本院执行干警对杨某某进行询问,杨某某称其本人知道陕XXX丰田霸道车被法院保全,与徐某某2014年7月17日下午3时30分签订了陕XXX丰田霸道车买卖车辆协议。当时接到徐某某的电话,对方一直要求见面签协议,最后她没有办法才去签了。签协议时她给对方讲清了法院已保全车辆且她已给法院干警说过车辆没有任何买卖、抵押,法院记有笔录,可对方一直说没事。

9.提取笔录一份、买卖协议一份。证明:2014年7月18日本院执行二庭蔡宏峰、徐卫江提取杨某某买卖协议一份,该买卖协议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4日。协议内容为甲方杨某某一辆丰田霸道,车牌号为陕XXX同意卖给徐某某,价格为35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