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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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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根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24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秀云,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王营村周庄。 被告人赵广根,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701193136,汉族,初中,农民,住

(2014)社刑初字第0024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秀云,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王营村周庄。

被告人赵广根,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701193136,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王营村周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穆荣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顾 兆 军

审判员 陈平、王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